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贵州省人民政府
【颁布时间】 2002-06-05
【实施时间】 2002-06-05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7058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农业税及附加征收管理有关规定的通知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中若干问题的意见》(财税[2000]43号)和《贵州省2002年扩大农村税费改革试点方案》的规定,现对调整农业税及附加征收管理的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合理确定农业税计税耕地面积
  
  (一)农业税计税耕地面积的确定,按《关于农业税计税耕地面积有关问题的意见》文件的有关规定办理。
  
  (二)计税耕地面积确定后应保持相对稳定,基层农业税收征收管理机构对计税耕地的变化情况要及时掌握,并认真核实,做到以纳税户为单位对计税耕地实行动态管理,对新增的计税耕地和国家建设征用的以及因自然灾害毁损而不能复耕的计税耕地要及时予以调整,防止出现新的有地无税、有税无地的现象。
  
  二、合理划分农业税的征税范围
  
  按照“农业税和农业特产税不重复交叉征收”的原则,以及对同一纳税人“在非农业税计税土地上从事应税农业特产品生产的,征收特产税;对在农业税计税土地上种植农业特产品的,只征收农业税”的规定,确定在农业税计税耕地上征收农业税的范围为:粮食作物和薯类作物收入;经济作物、蔬菜和其他经济作物收入;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规定或者批准征收农业税的其他农作物收入。
  
  三、合理确定常年产量
  
  县确定各乡(镇)农业税计税常年产量,要按照农村税费改革要求调查的农业产量情况,结合统计资料和有关部门的数据,将各种应税农作物1994—1998年五年的产量汇总,分别计算其平均产量,按各品种与当年中等籼稻之间的价格比率,折算成稻谷产量,并根据自然条件、农业生产能力和农民的收入状况以及负担能力、毗邻地区的负担平衡等因素进行综合平衡之后,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确定。原则上一个村民组内的亩均常年产量应实行统一标准。从事农业生产有农业收入的其他单位和个人的农业税计税产量,以当年各农作物实际产量折算为稻谷确定。计税常年总产量要随计税耕地的增减变化作相应调整。
  
  四、农业全省农业税税率,定产计征部分统一为7%,农业税附加比例为20%,即负担水平为84%;国有和集体农场以及有农业收入的机关、部队、企业、学校、农业科研单位,农业税正税税率为4%,无附加比例;其他有农业收入的单位、个人,农业税正税税率为7%,无附加比例。
  
  五、农业税计税结算价格
  
  省人民政府根据粮食保护价和市场价,确定从2002年起农业税计税价格为每公斤中等籼稻104元,一定三年不变。
  
  六、规范农业税征收管理
  
  (一)农业税及附加由农业税收征收管理机构负责征收。除农业税收征收管理机构、农业税收征收管理人员以及经农业税收征收管理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委托的单位和个人外,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进行农业税税款征收活动。征收农业税及附加必须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农业税完税凭证,坚决杜绝收税不开票和收税打白条的现象。
  
  (二)实行定产计征的农业税,基层农业税收征收管理机构对经核实、批准的农业税计税耕地面积、农业税计税常年产量和应纳税额等基础数据,在开征前必须以村民组为单位,召开村民大会征求农户意见并逐户张榜公示,纳税人无疑问后方可填发“农业税纳税卡”和“农业税纳税通知书”。
  
  (三)农业税及附加征收实物还是折征代金,原则上由县级人民政府确定。折征代金的,要严格按照省统一的农业税计税价格和农户应缴纳的农业税及附加的粮食实物量进行折算征收。
  
  (四)根据我省实际,农业税的征收期分别确定为:征收实物的为当年8月1日—当年11月30日;折征代金的为当年1月1日—当年11月30日。在纳税期内不准强行要求纳税人一次缴清全年应缴纳的农业税。各地在农业税征收工作中,要积极创造条件,改进征管办法,改善征管条件。乡(镇)可采取设立纳税窗口常年征收,也可以结合当地实际,在村或村民组设立流动或固定的征收网点,并明确纳税时间,实行“定点、定时、定额”集中缴纳、分户开票的农业税征管办法,努力实现由过去征收机关上门征收向纳税人主动缴纳的转变。
  
  (五)在征收时,必须按规定比例同时征收农业税正税及附加,不准先征正税后征附加。征收的农业税正税及附加,必须分别入金库和附加专户,严禁用附加充抵正税。
  
  (六)各地农业税收征收管理机构不得用其他收入充抵农业税及附加,不得再出现征收上的“上清下不清”现象。
  
  (七)对纳税人的农业税历年尾欠,要认真进行清理、核实,并根据纳税人所欠数额和承受能力,制定具体到户的分年度清欠计划,报县级人民政府备案,由乡(镇)级农业税收征收管理机构组织征收,不准借扩大农村税费改革试点之机突击清收农业税尾欠。
  
  七、农业税减免农业税社会减免、退耕还林减免、占地减免和灾歉减免,按现行政策规定和程序办理。
  
  八、征收经费有关农业税征收经费问题,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代扣、代收和代征税款手续费纳入预算管理的通知》(财预[2001]523号)和贵州省财政厅、贵州省地方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贵阳中心支行《关于代扣、代收和代征税款手续费纳入预算管理的通知》(黔财预(2002)45号)的规定执行。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