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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4.做好医疗过程中单位、医院和患者之间的协调工作。 四、开支范围 医疗费支出在《辽宁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辽宁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管理实施办法》、《辽宁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管理实施办法》的范围内,按规定实报实销。 五、经费保障 (一)经费筹集 本方案适用范围内离休干部的医疗经费由省财政根据上年度省直机关离休干部人均实际支出水平,并考虑增减因素,统一筹集拨付。 (二)经费使用 医疗费用按季度按定额定期拨付给离休干部所在单位,由单位统一管理。 在定额标准内,提出20%的比例,作为用于大病、特病的统筹基金,由省委保健办公室统一掌握使用。大病、特病的医疗费用报省委保健办公室、省财政厅审核后拨付。 (三)离休干部医疗费用出现缺口,由省财政注入 各部门、各单位、各医院要把离休干部的医疗保障工作纳入议事日程,真正把他们的医疗待遇落到实处。 本方案自2002年7月1日起实行。以前规定如与本方案有抵触的,以本方案为准。 辽宁省卫生厅 辽宁省财政厅 中共辽宁省委老干部局 2002年6月5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