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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四川省物价局
【发文字号】 川价函[2002]93号
【颁布时间】 2002-05-29
【实施时间】 2002-05-29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7059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四川省物价局关于对成都南洋学校有关收费标准的批复

成都南洋学校:
  
  
你校《成都南洋学校有关收费标准的报告书》收悉。根据《四川省社会力量办学条例》和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力量举办的学历教育学校收费管理的通知》(川价费(2002)8号)的有关规定,结合你校二年的试运行成本,本着不以营利为目的原则,经研究现对成都南洋学校收费标准批复如下:
  
  一、寄宿制学生收费标准
  
  1.学费
  
  学前班每生每学年1.5万元小学班每生每学年1.6万元
  
  初中班每生每学年1.7万元高中班每生每学年1.8万元
  
  2.住宿费:每生每学年2000元。
  
  3.代管费:限于学生学习和生活所必需的各类学习、生活用品及交通费等,按照代收代支、收支相抵、期末结算、多退少补的原则收取。
  
  二、除上述收费项目外,你校不得以任何名目增加收费项目,也不得一次性收取建校费、与学生入学挂钩的捐资、赞助费等,每一学生学费应保持稳定。
  
  三、上述收费为最高限额,你校可根据当年实际招生情况制定具体收费标准,并与学生家长签定入学合同。合同应报我局备案。
  
  四、本批复自文到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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