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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维护重庆市空中电磁波秩序,保证军事、航空导航和水上通信等重要无线电业务的正常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第16号令》的规定,结合重庆市实际,现对重庆市高楼高塔、高山设置和使用无线电发射基站作如下规定,望遵照执行。 一、重庆市行政辖区内的高楼、高塔、高山设置和使用无线电发射基站的单位(含军事管理区内的军队、公安、武警等用于非军事指挥通信系统),或者为设置和使用无线电发射基站提供场地的高楼、高塔、高山产权单位和物业管理单位必须遵守本规定。 二、高楼、高塔、高山是指设置无线电发射基站将对周围军事、航空导航和水上通信等重要无线电业务电磁环境产生较大影响的制高点。全市“三高”的具体地点详见附件一和附件二。公布的“三高”地点,分为不允许设置无线电发射基站的“三高”地点和限制设置无线电发射基站的“三高”地点两类,原则上每年调整一次。凡本通知规定不允许设置无线电发射基站的“三高”地点,任何单位不准设置无线电发射基站。对限制设置无线电发射基站的“三高”地点,应根据场地和在满足电磁兼容要求的情况下,实行从严审批,并严格限制设台数量。 三、在“三高”地点设置无线电发射基站,必须按军、地无线电管理部门核定的技术参数和要求运行,不得擅自撤换单向器/滤波器。 四、“三高”地点产权单位或物业管理单位不准在不允许设置无线电发射基站的地点接纳设置无线电发射基站,或在限制设置的地点接纳未经军、地无线电管理机构批准设置的无线电发射基站。为设置无线电发射基站建设铁塔,必须符合重庆市城市规划要求,并依法办理规划审批手续。 五、“三高”地点产权单位或物业管理单位,对设置的无线电发射设备情况应定期(半年)按系统分别向军、地无线电管理部门备案。 六、在限制设置无线电发射基站的“三高”地点,经成都军区或重庆市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批准后,方可在限制设置无线电发射基站的“三高”地点设置和使用无线电发射台站;“三高”产权或物业管理单位,必须验证设台单位是否持有军、地无线电管理部门同意在本地点设置无线电发射基站的批文后,方可为设台单位提供设台场地和电力等相关条件。“三高”地点设置无线电发射基站,须经无线电管理部门验收,并办理无线电电台执照后,方可使用无线电发射基站。 在军、民用机场、重要无线电业务机房附近设置无线电发射基站,仍应严格遵守成都军区、重庆市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联合制定的《重庆市无线寻呼台站管理规定》(渝无发[1998]3号)和空军、民航现行的有关规定,对不符合电磁兼容要求的,要坚决纠正。 七、“三高”地点设置和使用的无线电发射台站,军、地无委将互相备案,共同管理。除军事斗争、应急防暴、抢险救灾、重大活动等特殊情况外,任何单位不得借故违反上述规定。 八、对“三高”地点设置的无线电发射基站,军、地无线电管理机构将进行不定期检查,对在不允许“三高”地点设置无线电发射基站的单位和个人,将依法查封其设备并处以3000元罚款;对未经批准在限制地点设置、使用无线电发射基站的,查封其设备并处以2000元罚款;对虽经批准但未按照核定技术指标工作的无线电发射基站,查封其设备并处以1000元罚款;对不符合电磁兼容要求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对整改无效和擅自设置的,将予以强行撤除。 九、违反本通知规定为他人在“三高”地点擅自设置无线电发射基站提供场地的单位和个人,军、地无线电管理机构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和《中国人民解放军无线电管理条例》给予警告或没收非法所得的处罚。违反本通知规定导致产生有害干扰而造成重大损失的相关责任人,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十、本通知发布前已在限制设置的“三高”地点接纳并设置无线电发射基站的产权单位和管理单位以及设台单位,应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45日内按照本通知规定补办审批手续;已在不允许设置的“三高”地点设置无线电发射基站的,应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90日内全部撤除。 附件一:不允许设置无线电发射基站的“三高”地点。 附件二:限制设置无线电发射基站的“三高”地点。 成都军区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重庆市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2002年5月2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