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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28、城镇国有、集体、私营等企业应按照国家规定参加社会医疗、失业、养老保险。民政部门要抓好城镇社区建设,协调审批办事处、社区居委会建制,并做好撤县建市、撤乡建镇、撤并乡镇等工作。 29、各县(市)及小城镇政府,在不损坏广大农民利益的基础上,可结合当地实际,制定有利于加快小城镇建设的其他优惠政策和配套办法。 五、加强领导,强化服务,促进城镇健康发展 (一)各级党委、政府要把加快城镇化进程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把小城镇规划好、建设好、管理好。工商、税务、金融、公安、土地、城建、规划、水利、交通、邮政、电力、电讯、民政等有关部门,要制定支持加快小城镇建设的意见,抓好落实。有行政职能的部门,要简化审批手续,提高工作效率,积极为小城镇建设创造宽松环境,提供优质服务。对阻挠小城镇发展的一切不规范行为,坚决从严处理。 (二)市政府成立郑州市加快小城镇建设领导小组,加强对小城镇建设工作的宏观指导和综合协调。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与重点村镇建立对口联系制度,其主要任务是指导对口单位落实加快小城镇建设进程的政策,搞好专业指导,总结经验,搞好调研,督查小城镇建设年度责任目标的完成情况,向市加快小城镇建设领导小组通报情况,为市政府决策提供依据。各县(市)、区和镇也应成立相应领导机构,切实保证小城镇建设各项目标的落实。 (三)加强考核,奖优罚劣。市政府每年扶持重点村镇的专项资金,不搞平分平配,集中扶持成绩突出的镇村。对工作不力、行动迟缓、弄虚作假的单位,将予以通报批评。在干部的政绩、晋升考评时,要把小城镇建设与其他工作目标统盘评议,具体考核方案由市考评办、市建委制定,报市加快小城镇建设领导小组审定后实施。 二00二年六月四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