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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字号】 京地税征[2002]218号
【颁布时间】 2002-06-04
【实施时间】 2002-06-04
【法规编号】 37061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发票版面、适用范围、发票核定程序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法》及实施细则,以及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发票改革总体方案的有关规定。市局决定对本市地税系统普通发票的版面、适用范围及发票核定程序进行全面的调整。现就有关问题规定如下,请依照执行。
  
  一、发票版面
  
  根据发票改革方案,对现行的《北京市服务业专用发票》、《北京市服务业定额发票》(七种版面)、《北京市公路货物运输专用发票》、《北京市客货运输定额发票》(八种版面)、《北京市建筑业专用发票》、《北京市销售(转让)房地产专用发票》、《北京市广告业专用发票》、《北京市水路货物运输专用发票》、《全国联运行业货运统一专用发票》、《国际海运业运输专用发票》、《国际海运业船舶代理专用发票》、《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专用发票》等十二种发票进行全面换版。取消以上按行业设置的发票(上述后四种全国统一名称的发票除外),改为按照营业税征收范围设置发票;取消现行的发票防伪措施,改为数字技术印刷和数字查询功能的防伪措施(详见有关规定);除定额发票中部分内容需手工填开外,其它均为税控装置或非税控装置机打发票(保险业发票)。改革后的新版发票名称如下:
  
  (一)《北京市定额专用发票》。版面包括:壹角、贰角、伍角、壹元、贰元、伍元、壹拾元、贰拾元、伍拾元、壹佰元(十种)。
  
  (二)《北京市服务业、娱乐业、文化体育业专用发票》,税控装置机打卷式发票(有奖)。
  
  (三)《北京市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讯业、销售不动产和转让无形资产专用发票》,税控装置机打卷式发票(无奖)。
  
  (四)《北京市服务业、娱乐业、文化体育业专用发票》,税控装置机打发票(有奖)。
  
  (五)《北京市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讯业、销售不动产和转让无形资产专用发票》,税控装置机打发票(无奖)。
  
  (六)《全国联运行业货运统一专用发票》,税控装置机打发票(无奖)。
  
  (七)《国际海运业运输专用发票》,税控装置机打发票(无奖)。
  
  (八)《国际海运业船舶代理专用发票》,税控装置机打发票(无奖)。
  
  (九)《保险业专用发票》,机打发票(无奖)。
  
  (十)《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专用发票》,税控装置机打发票(无奖)。
  
  二、新版发票的适用范围
  
  (一)《北京市定额专用发票》适用于在北京市范围内从事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娱乐业、服务业和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的纳税人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开具。但属于《全国联运行业货运统一专用发票》、《国际海运业运输专用发票》、《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专用发票》、《国际海运业船舶代理专用发票》、《保险业专用发票》和《北京市出租汽车专用发票》、《北京市出租汽车业专用发票》以及经税务机关批准自印发票开具范围的除外。
  
  (二)《北京市服务业、娱乐业、文化体育业专用发票》(税控装置机打卷式发票)适用于在北京市范围内从事服务业、娱乐业和文化体育业的纳税人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收入时开具。但属于《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专用发票》和《国际海运业船舶代理专用发票》以及经税务机关批准自印发票开具范围的除外。
  
  (三)《北京市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讯业、销售不动产和转让无形资产专用发票》(税控装置机打卷式发票)适用于在北京市范围内从事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信业和销售不动产、转让无形资产的纳税人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开具。但属于《全国联运行业货运统一专用发票》、《国际海运业运输专用发票》、《保险业专用发票》和《北京市出租汽车专用发票》、《北京市出租汽车业专用发票》以及经税务机关批准自印发票开具范围的除外。
  
  (四)《北京市服务业、娱乐业、文化体育业专用发票》(税控装置机打发票)适用于在北京市范围内从事服务业、娱乐业和文化体育业的纳税人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开具。但属于《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专用发票》和《国际海运业船舶代理专用发票》以及经税务机关批准自印发票开具范围的除外。
  
  (五)《北京市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讯业、销售不动产和转让无形资产专用发票》(税控装置机打发票)适用于在北京市范围内从事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信业和销售不动产、转让无形资产的纳税人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开具。但属于《全国联运行业货运统一专用发票》、《国际海运业运输专用发票》、《保险业专用发票》和《北京市出租汽车专用发票》、《北京市出租汽车业专用发票》以及经税务机关批准自印发票开具范围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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