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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对《关于扬州中化进出口有限公司能否按照“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给予所得税“三免两减半”照顾的专题请示》的批复
【颁布部门】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对
【发文字号】 苏国税函[2002]191号
【颁布时间】 2002-06-04
【实施时间】 2002-06-04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7061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对《关于扬州中化进出口有限公司能否按照“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给予所得税“三免两减半”照顾的专题请示》的批复
扬州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
关于扬州中化进出口有限公司能否按照“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给予所得税“三免两减半”照顾的专题请示
》(扬国税发[2002]93号)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1994]132号)规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是指承担安置城镇待业人员任务,由国家和社会扶持进行生产经营自救的集体所有制经济组织。扬州中化进出口有限公司不属于集体所有制经济组织,因此不能享受劳动就业服务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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