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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甘价费[2002]147号
【颁布时间】 2002-05-28
【实施时间】 2002-05-2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7061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甘肃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核定24小时内制发居民身份证工本费的通知

省公安厅:
  
  
你厅《关于核定24小时内制发居民身份证工本费的报告》(甘公办[2002]15号)收悉。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健全和完善,西部大开发的加快,我省的人口流动日益频繁,为了满足公民急办居民身份证的需要,根据财政部、国家计委《对<关于办理居民身份证加急费问题的请示>的复函》([1994]财综字第80号)及国家计委、公安部《关于加强居民身份证收费管理的通知》(计价费[1997]1485号)的有关规定,考虑到24小时内办理加急居民身份证成本费用较高的情况,结合我省实际,经研究,现对我省公安部门24小时内制发居民身份证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办理24小时内制发的居民身份证,每证工本费标准为95元,此收费标准为最高收费标准,公安部门不得加收其他任何费用。
  
  二、为满足居民急需,公安部门应本着办证人自愿的原则开展此项业务,其范围仅限于办理公证、升学、就业、外出等权益事务。凡在24小时内制发居民身份证的,方可按上述标准收费。
  
  三、公安部门要将办理24小时内居民身份证快件的收费标准和收费原则公布于办证处醒目位置,以便于群众选择和监督。
  
  四、收费单位应按规定到指定的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亮证收费,收费时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收费纳入预算管理,收入全额上缴同级国库,支出按批准的预算执行。
  
  五、本通知所定收费标准为试行标准,试行期为二年,自发文之日起执行。试行期满前二个月由你厅重新申报,试行期间国家有新规定,按国家规定执行。
  
  
二00二年五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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