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四川省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98-1号
【颁布时间】 2002-06-04
【实施时间】 1997-12-29
【效力属性】 失效
【法规编号】 37062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四川省企业职工伤亡事故调查处理办法(2002修正)[失效]

[接上页]

  (一)具有伤亡事故调查所需的某一方面专长;
  
  (二)与所发生的伤亡事故没有直接利害关系。
  
  第十七条 伤亡事故调查组的职责:
  
  (一)查明伤亡事故发生的原因、过程和人员伤亡、经济损失情况;
  
  (二)确定伤亡事故的性质和责任者;
  
  (三)提出对伤亡事故有关责任单位或责任者的处理意见和提出防范措施的建议;
  
  (四)向派出调查组的人民政府或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交调查组成员签名的伤亡事故调查报告书。
  
  伤亡事故调查报告书的主要内容包括事故发生单位名称、地址、隶属关系,伤亡事故发生日期、类别,人员伤亡情况和直接经济损失,伤亡事故经过、原因、责任,处理建议、整改和防范措施。必要时,还应有伤亡事故鉴定资料。
  
  第十八条 一般伤亡事故应在伤亡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提出伤亡事故调查报告书;重大、特大伤亡事故应在90日内提出伤亡事故调查报告书。
  
  第十九条 伤亡事故调查组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有关情况和索取有关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干涉。
  
  第二十条 伤亡事故调查组及其成员应当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科学准确地确定事故性质,并实事求是地认定有关当事人的责任。
  
  伤亡事故责任可分为直接责任、管理责任和领导责任。前述各类责任可分为主要责任、重要责任和一般责任。
  
  第二十一条 除依照本办法规定由企业自行组织轻伤事故调查的外,伤亡事故调查组成员对伤亡事故原因、责任划分、责任者处理建议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结论性意见;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的结论性意见不赞成的,应报请上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商有关部门处理;如仍不能达成一致性意见的,报同级人民政府裁决。
  
  
第四章事故批复与处理

  
  第二十二条 对伤亡事故调查组提出的事故调查报告书,按下列规定批复:
  
  (一)一般伤亡事故调查报告书,报有管辖权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批复,报上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二)重大伤亡事故调查报告书,报有管辖权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批复,报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三)特大伤亡事故调查报告书,报省人民政府或其授权的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批复。
  
  一般伤亡事故,批复机关应在接到伤亡事故调查报告书之日起30日内批复。重大、特大伤亡事故,批复机关应在接到伤亡事故调查报告书之日起30日内批复,特殊情况可以延期,但不得超过60日。
  
  第二十三条 批复机关只对伤亡事故调查组提出的伤亡事故调查报告书进行认定。伤亡事故调查报告书中对责任单位、责任人的行政处罚、行政处分和追究刑事责任的建议,由有关单位或主管机关依法处理。
  
  伤亡事故的处理结果应当公开。
  
  第二十四条 伤亡事故调查组提出的整改和防范措施建议,由发生伤亡事故的用人单位负责实施。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在伤亡事故发生后隐瞒不报、谎报、故意迟延不报、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调查以及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由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有关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发生的伤亡事故,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七条 用人单位因违反劳动安全法律、法规、规章发生的无人员死亡但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事故的报告、调查和处理程序,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