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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字号】 厦府办[2002]92号
【颁布时间】 2002-06-04
【实施时间】 2002-06-04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7062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完善收支两条线管理意见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海沧投资区、象屿保税区、火炬开发区管委会:

  
  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完善收支两条线管理的意见》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予以转发,请予认真贯彻执行。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OO二年六月四日

  
  
关于进一步完善收支两条线管理的意见
  
  (厦门市财政局2002年5月22日)

  
  我市自1997年颁发了《厦门市预算外资金管理办法》以来,不断推进和加强预算外资金“收支两条线”的管理工作,先后制定了《厦门市行政事业性收费及罚款银行代收管理办法》、《厦门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关于加强行政事业单位押金、暂收款管理的通知》、《关于开展行政事业单位银行账户年检的通知》、《厦门市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管理实施细则》等一系列规章制度,加强了预算外资金“收支两条线”及银行账户、收费票据等方面的管理。对行政事业性收费和基金、罚没收入推行了“单位开票、银行代收、票款分离、财政统管”的收缴征管制度,预算外资金已基本实现了财政专户管理,并按照预算管理制度改革和编制综合财政计划的要求,实行了预算内外资金统管的财政综合预算。当前存在的主要问题是:预算外资金收支结构不尽合理,一些执收执罚单位收支安排仍存在挂钩现象;有经营收入和“非转经”收入的单位的资金使用不够规范合理,导致单位之间经费开支、职工收入水平存在一定差距;一些单位的项目资金结余未能及时进行清理,造成单位银行账户余额沉淀过大,难以发挥资金使用效益;执收执罚部门应收不收、应罚不罚,甚至将执收执罚权交由所属单位办理,逃避“收支两条线”管理。为此,2002年完善预算外资金管理要做好四个方面的工作:一是要合理调整预算外收支结构,将一些单位的预算外收支纳入预算管理。二是要通过进一步规范事业单位经营收入和非转经收入的管理,使部门预算能够全面反映部门及所属单位预算内外资金和其他收入收支状况。三是要加强行政事业单位银行账户监管工作,为全面推行国库集中收付制度奠定良好的基础。四是要加强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款的依法收缴和清算工作,解决应收不收、应罚不罚,执法力度弱化问题。
  
  一、合理调整预算外资金收支结构,将一些单位的预算外收支纳入预算管理。
  
  (一)根据国务院的有关规定,从2002年1月1日起,将公安、法院、工商等三个行政执法部门按规定收取的预算外收入上缴国库,纳入预算管理;支出由财政部门按该单位履行职能的需要核定,从预算中给予安排。由于2002年的部门预算已开始执行,因此拟先采取以下过渡办法:上半年对三个部门原有的预算外收支仍维持原渠道不变,即通过财政专户采取暂收暂付的办法进行处理。从7月1日起,将上述部门的预算外收支正式纳入预算管理,其上半年的实际收支待年度调整预算时纳入预算列收列支。
  
  (二)适当调整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缴拨方式。
  
  1、从2003年1月1日起,区级法院的诉讼费收入直接缴入区级金库,区级法院原从诉讼费安排的支出由区级财政纳入预算安排,确保经费供给。区级法院的诉讼费纳入区级财政管理后,原由市掌握安排的30%调剂部分,以2001年各区的缴补数为基数,纳入上下级财政体制进行结算。
  
  2、从2002年3月1日起取消收取暂住人口费和城市增容费,原从上述收费中安排给各区的流动人口计生管理费、治安纠察队经费、劳动监察大队经费、劳动服务公司经费,按照分级负担的原则,由各区财政负责安排。鉴于上述两项收费取消,原需相应安排的项目经费较多,市级财政给予各区(同安除外)一年的过渡期,即2002年市财政按原规定的支出标准和支出渠道给予50%的补助,2003年起全额由各区财政负责安排。
  
  (三)其他部门和单位的预算外收支,今后将根据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要求逐步纳入预算管理。
  
  二、进一步规范事业单位中介或经营服务性收入的管理。
  
  (一)从2002年7月1日起,凡属财政部门全额拨款或定额、定项补助的事业单位取得的中介或经营服务性收入,必须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具体做法是:单位在取得中介或经营服务性收入时,将资金缴存单位基本户,预提应缴税费后,将资金及时足额缴存同级财政专户。其年度收支计划(包括经营成本)由财政部门在批复部门预算时一并批复。为调动有中介或经营服务性收入单位职工的积极性,对上述有中介或经营服务性收入的事业单位,可按单位的实际工作状况、中介或经营服务业绩及单位“双文明”制度的建设情况,由财政部门从单位取得的中介或经营服务收入中核给一定比例的职工福利奖励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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