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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桂政办发[2002]89号
【颁布时间】 2002-06-04
【实施时间】 2002-06-04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7064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财政厅等部门关于广西壮族自治区粮食风险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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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粮食风险基金的使用
  
  (一)粮食风险基金的使用范围包括:
  
  1.自治区和地、市、县的储备粮费用、利息补贴;
  
  2.地方财政应负担的新增粮食财务挂帐利息补贴;
  
  3.处理按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收购的定购粮、保护价高价位粮亏损补贴;
  
  4.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的其他支出。
  
  (二)粮食风险基金在确保上述的开支后,如有节余,可用于销售陈化粮亏损补贴等粮食方面的开支,除此之外,不准挪作他用。
  
  (三)粮食风险基金必须严格按照规定的使用范围开支,使用范围如作调整,需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
  
  五、粮食风险基金超支弥补
  
  粮食风险基金实行包干后,自治区财政对各地、市、县采取超支不补,节余留用的办法。各地区行署和市、县人民政府对包干负责,凡出现超支,由各地、市、县自行弥补。
  
  六、粮食风险基金的月报、年报制度
  
  (一)各地区、地级市财政局负责编报粮食风险基金月报。每月的月报经同级农业发展银行审核签章后,于次月3日前上报自治区财政厅,并抄报农业发展银行广西分行、自治区粮食局。
  
  (二)粮食风险基金年报是本年度的决算报表,由各地区、地级市财政局负责编报。财政部门编制粮食风险基金年报要与同级粮食部门、农业发展银行协商,上报前必须经同级粮食部门、农业发展银行审核签章。年报应在次年第一季度第二个月底前上报自治区财政厅,并抄报自治区粮食局、农业发展银行广西分行。自治区财政厅收到决算后,商自治区粮食局、农业发展银行广西分行及时审核批复。
  
  七、粮食风险基金的监督检查
  
  粮食风险基金的监督检查由财政部门牵头,财政部门每年组织计划、审计、粮食部门和农业发展银行等有关单位对粮食风险基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检查。
  
  八、罚则
  
  (一)地区行署、地级市人民政府制定的粮食风险基金具体补贴政策与自治区的规定不一致的,由自治区财政厅会同自治区计委、粮食局、农业发展银行广西分行等部门提出意见并帮助纠正。
  
  (二)在粮食风险基金的使用过程中,如发现有违反规定挪用粮食风险基金的,根据《粮食购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国务院令第249号,1998年8月5日发布)规定,没收其违纪款,上交自治区金库,并按规定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
  
  (三)在对粮食风险基金进行监督检查的过程中,如发现有任何单位或个人以任何借口将企业应享受的粮食风险基金补贴抽回或挪作他用的,根据《粮食购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规定,没收其违纪所得,上交自治区金库,并按规定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
  
  (四)如各地农业发展银行(代理行)汇拨不及时造成补贴资金不能按时到位的,由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广西分行追究其主要责任人的责任。
  
  (五)对不按时报送粮食风险基金月报及年报的地区、地级市,自治区财政厅将以文件形式进行通报批评。
  
  九、附则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自治区财政厅负责解释。以前规定有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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