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字号】 陕政办发[2002]44号
【颁布时间】 2002-06-04
【实施时间】 2002-06-04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7065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关于加强我省儿童福利工作维护孤残儿童合法权益的意见的通知

[接上页]

  六、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对孤残儿童的保护工作,将孤残儿童福利事业作为政府为人民群众办好事、办实事的一项政治任务来抓,协调有关部门落实优惠政策。各级民政、计委、财政、教育、卫生、交通等部门,要在当地政府领导下,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出具体规划和落实措施,及时帮助儿童福利机构解决实际困难。各级民政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儿童福利机构的领导,深化改革,加强内部管理,完善各种规章制度,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确保孤残儿童幸福、健康成长。要加大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收养法》、《社会福利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正确鼓励和引导社会各界对孤残儿童福利事业的关爱和支持。鉴于孤残儿童属于特殊弱势群体,为了保障孤残儿童的合法权益,在今后一段时期,我省禁止以社会团体或个人名义举办以孤儿弃婴福利事业为主的福利院或学校等;凡举办与孤儿弃婴相关的各类学校,各地要按照有关政策法规,严格审查,逐级上报,由省教育厅和省民政厅审批。对社会各界和国内外慈善机构。人士捐赠孤残儿童福利事业的资金和设施,民政、教育部门可根据捐赠意向和有关政策法规,指定受赠单位,并设立显著标志,以示纪念褒杨。对捐赠资金和设施的管理和使用情况,受赠单位要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对违法举办的孤残儿童福利院(学校),当地政府要坚决予以取缔,并做好孤残儿童收养的善后处理工作,使全省孤残儿童福利事业健康、协调、稳步地发展。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