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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京劳社培发[2002]70号
【颁布时间】 2002-05-28
【实施时间】 2002-05-2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7066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北京市关于技工学校(职业技术学校)录取本市新生不办理户口迁移规定

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公安分、县局,各有关局、总(集团)公司劳动教育部门,各技工学校(职业技术学校):
  
  
现将《关于技工学校(职业技术学校)录取本市新生不办理户口迁移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为深化户籍制度改革,简化我市技工学校(职业技术学校)录取本市新生户口迁移手续,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一、北京地区技工学校(职业技术学校)录取具有本市户口的新生,入学后不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农业户口学生,在学籍注册后,由招生学校填写统一式样的《××××学校本市农转非学生名册》、《北京市技工学校(职业技术学校)录取学生办理农转非证明》(式样附后)报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职业技能培训处核对后,盖“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印章。学生可凭《北京市技工学校(职业技术学校)录取学生办理农转非证明》、录取通知书、本人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到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办理农转非手续。
  
  二、入学前为本市农业户口、入学后被开除或退学的学生,所在学校应将学生开除或退学情况函告其入学前所在区、县公安局,由区县公安局通知学生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将学生的户口恢复为农业户口。学生在校期间,被公安机关依法逮捕、劳动教养注销户口的,其刑满释放、解除劳动教养后,按入学前的户口性质恢复户口。
  
  三、北京市技工学校(职业技术学校)录取的本市新生(含小城镇户口学生),毕业后可凭毕业证和就业报到证到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办理市内户口迁移。已将户口迁至就读学校的本市学生,毕业后的户口迁移仍按原有规定办理。
  
  四、本市新生入学不办理户口迁移后,公安机关要加强居民身份证件管理和人口信息管理系统建设,以适应新形势下人口管理的需要。
  
  五、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北京市技工学校(职业技术学校)录取学生办理农转非证明(略)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北京市公安局
  
  二00二年五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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