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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四、畜禽养殖场控制标准 (一)规模控制标准。 新建畜禽养殖场(户)畜禽饲养最高限制指标(按常年存栏计)为:牛2000头/个,猪20000头/个,羊2000头/个,禽类100000只/个,兔50000只/个,其它养殖种类根据排污状况参照执行。 (二)卫生防护距离标准。 畜禽养殖场应达到安全防护距离要求。畜禽养殖场与规划居民住宅之间隔离带宽度最小应达到:常年存栏小于500头的,为300-500M;500-3000头的,为500-800M;3000-10000头的,为800-1000M;大于10000头规模的,为1000-1500M。其它种类畜禽根据排污状况参照执行。 (三)区域饲养密度标准。 控制限值(按常年存栏数计)为:猪≤5头*/亩,牛≤1头*/亩,其它畜禽根据污染物排放情况参照执行。 (四)水污染物、废渣和恶臭气体标准。 从2003年1月1日起,畜禽养殖业水污染物、废渣和恶臭气体排放标准执行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批准的《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596-2001)。养殖规模小于GB18596-2001标准中规定的规模控制下限的各类养殖场(如存栏)。 五、政策措施 (一)禁养区的有关政策。 禁养区内按计划转产或关停的畜禽养殖场(户),根据关停转迁的方式和时间,按一定比例给予资金补助。补助资金由市、区及乡(镇)三级政府共同承担。其中:市承担50%,区、乡(镇)承担50%。市承担部分由环保资金和农业生产资金按1∶1配套安排解决。 1、禁养区内按计划转产和关停的现有养殖场,2002年底前实现关停或转产的,每头猪补助50元(按存栏计,下同),2002年后每推迟一年补助额减少30%,2005年不再补助。 2、禁养区内择地外迁的养殖场,2002年底前外迁建设的,每头猪补助60元(按存栏计,下同),2002年后每推迟一年补助额减少30%,2005年不再补助。 3、土地权证齐备的现有养殖场被规划为其它用途的,其原有土地可由市土地储备中心先行收购,招投标拍卖出让后的增值部分由财政按比例返还养殖场用于搬迁。禁养区内2004年前外迁的畜禽养殖场(户),择地建设的土地由行政划拨。 关停转迁的牛、羊、禽等养殖场补助标准另行制订。 (二)限养区和非禁养区污染治理补助政策。 限养区及非禁养区内现有养殖场按计划完成治污任务的,按治污设施一次性投资总费用的适当比例给予补助,补助资金由市区两级财政共同承担。其中由环保治污补助资金承担一次性治污设施总费用的5-10%,重点单位最高不超过20%。 (三)养殖场必须按规定取得污染物排放许可证,并按照核定的浓度和总量排放污染物。浓度达标但总量超标的养殖场发放临时排污许可证,并限期6个月内进行治理,超过治理期限污染物仍超标排放的,取缔其污染物排放许可证。 (四)超过治理期限,畜禽养殖场排放的污染物的总量和浓度仍未达标或未按期实现搬迁和关停的,除责令其停止饲养牲畜外,取消其污染治理资金补助和贷款贴息。 (五)畜禽养殖排污总量超过控制指标的区域,计划部门要停止该区域畜禽养殖场的新建计划,农业部门不得核发同意定点意见。 (六)本方案公布之日起一月内仍利用泔水饲喂生猪的养殖场,不能享受关停转迁和污染治理的补助等优惠政策。 各区政府可制定畜禽养殖业污染综合整治专项优惠政策,鼓励现有养殖场的污染治理和关停转迁,以促进养殖业污染综合整治。 六、工作安排 (一)2002年6月底前,各区成立畜禽养殖业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和办公室,根据环境质量状况、排污现状和现有规模密度,制定畜禽养殖业污染整治总体工作方案和分年度实施计划,以目标责任书的形式,层层分解落实到各乡(镇)、村,并认真组织实施。 (二)2002年6月底前,各区政府应对列入整治范围的养殖场下达限期关停转迁和污染治理的决定。 (三)市畜禽养殖污染综合整治办公室要制定督查计划和考核办法,定期进行督查和通报,每年年中和年末组织进行检查考核。 七、其它说明 (一)本方案适用于本市范围内各类畜禽养殖场的污染防治,不包括以娱乐、医用、观赏为目的的各类畜禽场。 (二)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指实现规模化和圈养,常年存栏数200头及以上的养猪场,40头及以上的奶牛场,80头及以上的肉牛场,2000只及以上的养鸡(鸽子及鹌鹑)场,1000只及以上的养鸭(鹅)场。其它种类畜禽的规模化标准可参照执行。 (三)本方案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各县(市)可参照执行。 附:1.杭州市区禁养区、限养区及非禁养区养殖及污染物排放情况表(略) 2.杭州市区规模化养猪(牛)场清单(略) 3.杭州市区禁养区示意图(略) 市农办
市环保局 市农业局 二00二年三月二十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