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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安徽省经贸委
【发文字号】 皖经贸投资[2002]166号
【颁布时间】 2002-05-28
【实施时间】 2002-05-2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7066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安徽省经贸委关于印发《安徽省经贸委下放技术改造项目审批权限和加强项目管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市经贸委,有关企业:
  
  
为贯彻落实《中共安徽省委、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整治和改善经济发展环境的实施意见》(皖发[2002]4号),进一步提高工作效率,推进全省技术改造工作,我委制定了《安徽省经贸委下放技术改造项目审批权限和加强项目管理的实施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二年五月二十八日
  

  
安徽省经贸委下放技术改造项目审批权限
  
  和加强项目管理的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中共安徽省委、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整治和改善经济发展环境的实施意见》(皖发[2002]4号),进一步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推进全省技术改造工作,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且不需要省平衡资金和建设条件的限额以下技术改造项目(即:能源、交通、基础原材料工业固定资产投资在5000万元以下的技术改造项目,加工业固定资产投资在3000万元以下的技术改造项目;利用外资总投资在3000万美元以下的技术改造项目),其审批执行以下规定:
  
  1、省政府确定支持的省重要骨干企业的项目,由企业自主审批。
  
  2、地方企事业单位的项目(不含省重要骨干企业项目),由省辖市经贸委审批。省辖市经贸委可根据本意见进一步对企业下放审批权限,但不能搞层层下放。
  
  3、中央和省属企事业单位的项目(不含省重要骨干企业项目),由省经贸委审批或委托省有关部门及省辖市经贸委审批。
  
  二、对已列入省工商领域发展规划的限额以下项目,已列入省辖市规划及省重要骨干企业发展规划并经上级主管部门同意的限额以下项目,均视同立项,可直接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咨询论证后,按第一条的规定直接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的审批文件须报省经贸委备案。
  
  三、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需要国家或省平衡资金和建设条件的限额以下技术改造项目的审批,继续执行省经贸委《关于当前我省技术改造项目审批及管理工作的通知》(皖经贸技[2000]138号)的规定。属限制类利用外资技术改造项目,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346号令《指导外商投资方向规定》,由省经贸委审批。
  
  四、限额以上技术改造项目,继续执行国家现行的有关规定。
  
  五、为做好全省技术改造投资的宏观调控工作,引导社会资金投向,加速企业结构调整和产业升级,对已完成项目前期工作、具备开工条件和正在实施的投资在1000万元以上的技术改造项目,项目审批单位定期上报本年度和下一年度的实施项目计划,经省经贸委审核后,下达年度全省技术改造项目投资计划,并在此基础上,选择对全省产业结构调整起重大作用的项目,编制下达全省重点技术改造项目投资计划。
  
  各省辖市经贸委应加强对省重点技术改造新开工和竣工投产项目计划的跟踪管理,并将项目计划执行情况按月汇总上报省经贸委。同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主动配合当地统计部门做好投资统计工作。
  
  六、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加强技术改造项目全过程管理。项目实施单位要严格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和招投标制,做到项目全过程的“三落实”,即落实项目的责任人、组织机构和保障措施。项目在环保、土地、安全、消防等方面,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七、省经贸委在加强政策引导的同时,进一步强化监管职能,加大项目督查力度。对违规实施的项目,将予以通报批评;情况严重的,通报有关部门并进行查处,同时取消项目享受有关优惠政策的资格。
  
  八、本实施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国家若出台新的规定,以国家的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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