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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2001年6月30日以后经过培训、考试合格申领了执法证件的人员,可视为培训、考试合格,直接申领新证。 四、法律、法规规定使用国务院部委统一制发的行政执法证件的单位,由省主管部门在2002年10月1日前将执法证件依据、执法单位、执法人员及执法证件样式向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备案。 五、换发工作从2002年7月1日起实施,2002年12月31日结束。在换发期间旧证、新证同时有效。自2003年1月1日起旧证废止。 要求报送的三种表格均应同时报送计算机软盘。 各地、各部门有关换发行政执法证件工作事项,请与省政府法制办公室综合协调处联系,联系人:戴远志、邢亢美。电话:7292211、7292804。 附表:1、《陕西省行政执法证》(旧证)持证人员登记表(略) 2、《陕西省行政执法证》(新证)申领人员登记表(略) 3、国务院部门行政执法证件在陕使用备案表(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