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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字号】 京地税征[2002]217号
【颁布时间】 2002-06-04
【实施时间】 2002-08-01
【法规编号】 37067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新版普通发票管理的通知

[接上页]

  以上五种发票的成品规格为:2401×52.4毫米。
  
  五、新版发票的发票号码、密码和奖区内容
  
  (一)发票号码。新版发票的发票号码采用18位号码组成,第1至4位表示计算机系统发票名称的编码;第5至6位表示印制年度;第7位表示“统票”或“自印票”,统票代码为0,自印票代码为1;第8位表示发票的联次,定额票代码为1,二联式代码为2,三联式代码为3,以次类推;第9至10位表示发票的印制批次,第一次印制代码为01,以次类推;第11至18位表示发票印制的顺序号码。
  
  (二)发票密码。发票密码由8位组成,由指定的人员(市局)按照防伪管理软件操作程序的要求设置每批需印制发票的密码。
  
  (三)发票奖区。发票奖区的内容由中奖大(小)金额和谢谢您组成,由指定的人员(市局)按照布奖方案和印制批次,以及发票布奖管理软件操作程序的要求设置每批需印制发票的布奖工作。
  
  六、新版发票的填开
  
  (一)定额发票。式样中版面为:壹角、贰角、伍角、壹元、贰元、伍元只需填开“开票日期”和收款单位签章;壹拾元、贰拾元、伍拾元、壹佰元需填开“税务登记号”、“付款单位(个人)”、“经营项目”、“开票日期” 和收款单位签章。
  
  (二)税控卷式发票。式样中:税务登记号、机打票号、税控装置防伪码和税控装置号为税控装置前置内容(税控装置初始化完成);收款单位、付款单位(个人)、经营项目、大(小)金额、开票日期和收款单位签章为收款单位填开内容(机打方式);存根联和汇结联的内容分别反映本份和本卷100份发票经营结果和汇结的情况,用票单位必须如实填开(机打方式)。
  
  (三)税控装置打印发票。式样中:税务登记号、机打票号、税控装置防伪码和税控装置号为税控装置前置内容(税控装置初始化完成);收款单位、付款单位(个人)、经营项目、大(小)金额、开票日期和收款单位签章为收款单位填开内容(机打方式)。
  
  (四)税控装置打印发票和一种机打发票(五种全国统一名称)。式样中:税务登记号、机打票号、税控装置防伪码和税控装置号为税控装置前置内容(税控装置初始化完成);式样中的经营内容(按式样要求前置填开项目)和收款单位签章为收款单位填开内容(机打方式)。
  
  七、新版发票的防伪措施
  
  (一)新版发票的发票号码、密码和奖区内容,采用解析度为300dpi的数字喷码技术印制。
  
  (二)新版发票的发票密码和奖区的覆盖,采用数字丝网工位技术印制。
  
  (三)新版发票所使用纸张和监制章用墨,采用标准纸和专色油墨。
  
  八、新版发票的查询和举报功能
  
  (一)语音电话查询。纳税人或消费者及其他部门需要鉴别发票的真伪或其它内容时,只需拨打(010)16881688语音电话按照语音提示,输入需查询的发票号码和发票密码及相关内容,语音电话将自动告之此发票的真伪。
  
  (二)网上查询。纳税人或消费者及其他部门需要鉴别发票的真伪或其它内容时,可登录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网站网址为www.tax861.gov.cn进行查询相关内容。
  
  (三)对违反发票管理法规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举报,举报方式为:拨打北京市地方税务局举报专线(010)12366或登录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网站(www.tax861.gov.cn),也可到当地地方税务机关举报。税务机关将为举报人保密,查实后将按规定处罚,并按规定给举报人奖励。
  
  九、有奖发票的兑奖
  
  消费者取得未刮开奖区覆盖层的有奖发票时,应刮开奖区的覆盖层查看是否中奖,如中奖需携带未剪开的已中奖发票的发票联和兑奖联,到指定的当地地方税务局兑现奖金。对中奖后,擅自剪开已中奖发票的发票联和兑奖联的,税务机关将不予以办理兑奖手续。
  
  十、相关问题的管理规定
  
  (一)企业自印发票经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其式样和内容以及印刷标准比照上述相关内容执行。
  
  (二)用票单位和个人,应按自身的经营范围和管理情况选择适用规格的发票,特殊情况下由税务机关指定。
  
  (三)凡属于地方税务机关征收管理范围的纳税人,其取得应税收入时均应使用地税普通发票。对应使用而未使用或以各种借口拒不提供发票的行为,将依据发票管理法规进行依法处理。
  
  (四)北京市地方税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三条的有关规定推行使用税控装置。纳税人应当按照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不得损毁或者擅自改动税控装置。对违反本规定的,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第五款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五)以前有关文件或规定,凡与本通知相抵触的,以本通知为准。
  
  (六)本通知自2002年8月1日起执行。
  
  附件:新版发票式样(略)
  
  
二00二年六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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