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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福建省人大(含常委会)
【颁布时间】 2002-06-04
【实施时间】 2002-08-01
【效力属性】 已修正
【法规编号】 37068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福建省人才市场管理条例

[接上页]

  开展下列人事代理业务,必须经过省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授权:
  
  (一)流动人才和大中专毕业生人事档案管理;
  
  (二)申报或者组织评审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三)其他需经授权的人事代理事项。
  
  第十七条 人才中介机构应当在服务场所公开服务内容和程序,向社会公布收费项目和标准。收费的项目和标准必须符合国家和本省的规定。
  
  第十八条 人才中介机构不得提供虚假或者过时的信息,不得以招用人才为名谋取不正当利益。
  
  第十九条 人才中介机构可以依法建立行业组织。行业组织应当加强行业自律,促进公平竞争,维护行业成员的合法权益。
  
  
第三章人才招聘

  
  第二十条 用人单位招聘人才可以选择下列方式:
  
  (一)委托人才中介机构;
  
  (二)参加人才交流会;
  
  (三)发布人才招聘信息;
  
  (四)运用人才信息网络;
  
  (五)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一条 本条例所称人才交流会,是指举办人才集市、人才招聘会、毕业生供需见面双向选择会等人才交流活动。
  
  第二十二条 举办人才交流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人才中介服务资格;
  
  (二)有与交流会规模相适应的社会需求;
  
  (三)有相适应的场所、人员和服务设施;
  
  (四)有完善的组织方案和安全措施。
  
  第二十三条 举办人才交流会,须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批准。
  
  跨行政区域举办人才交流会,由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批准;举办冠以福建省名称的人才交流会,由省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批准。
  
  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举办人才交流会。
  
  第二十四条 举办人才交流会,应当向相应的人事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人事行政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不予批准的,向申请单位说明理由。
  
  第二十五条 人才交流会的举办单位,应当对招聘单位的主体资格、招聘行为的真实性进行审查,对招聘中的各项活动进行管理,并接受有关行政部门的监督。
  
  第二十六条 用人单位发布的人才招聘信息应当真实。
  
  用人单位招聘人才,不得向应聘人员收取报名费、押金及其他费用,不得扣压应聘人员的任何证件,不得侵犯应聘人员和其他单位的合法权益。
  
  用人单位委托人才中介机构代理招聘的,应当签订委托合同。
  
  第二十七条 用人单位不得聘用下列人员:
  
  (一)正在承担国家和本省重点工程、重点科研项目的主要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未经原单位同意应聘的;
  
  (二)从事国家机密工作或者曾经从事国家机密工作尚在规定的保密期限内的;
  
  (三)法律、法规规定暂时不能流动的其他人员。
  
  
第四章人才应聘

  
  第二十八条 人才应聘不受单位性质、个人身份、户籍和性别等方面的限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九条 应聘人员应聘时,提供的居民身份证、护照、学历证书、学位证书、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等有关材料必须真实、有效。
  
  第三十条 在职人员需要解除合同或者辞职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向所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所在单位应当在收到申请书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答复,对符合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的,应当予以同意,并自同意之日起十日内办理相关手续;逾期未予答复的,视为同意。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一条 应聘人员离开原单位时,应当按照与原单位签订的合同、协议或者国家和本省的有关规定处理有关事宜。原单位不得在国家和本省的规定之外另行设置限制性条件。
  
  应聘人员离开原单位时,不得带走原单位的科研成果、技术资料和设备器材等;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和原单位商业秘密;不得侵犯原单位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二条 应聘人员离开原单位时,按照规定需要办理转递人事档案和转移社会保险关系的,原单位和有关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在应聘人员离开原单位之日起三十日内,分别按照人事档案和社会保险管理的有关规定予以办理。
  
  聘用单位没有人事档案管理职能的,原单位应当向人事行政部门授权管理人事档案的人才中介机构移交人事档案。逾期不移交人事档案的,人事行政部门可以直接调转。
  
  原单位或者经授权管理人事档案的人才中介机构应当维护人事档案的真实、完整,不得出具虚假的证明和材料。
  
  第三十三条 用人单位和应聘人员经双向选择达成意向后,根据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依法签订聘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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