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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黑政发[2002]35号
【颁布时间】 2002-06-04
【实施时间】 2002-06-04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7068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印发省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接上页]

  三、完善住房公积金监督机制
  
  (一)强化同级财政部门对住房公积金管理和使用的全过程监督机制。重点加强对住房公积金的使用方向、预决算执行情况和财务管理工作的监督。管理中心应按规定定期向财政部门报送住房公积金财务收支预算和管理费用预算,严格执行预算批复。管委会在审批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和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时,必须有财政部门参加。管理中心年终编制住房公积金财务收支决算和管理费用决算,要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并抄报同级审计部门。
  
  (二)加强同级审计监督,实施年度审计制度。通过加强审计部门对住房公积金管理和使用情况真实性、合规性、效益性的审计,严格监督财务信息失真和会计造假行为,防止资产流失,提高管理效益。管理中心要主动接受审计部门的依法审计。审计部门对管理中心负责人的经济责任审计要制度化,管理中心负责人离任时要自觉接受和配合审计。
  
  (三)规范住房公积金银行专户设置,加强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对经办银行承办住房公积金金融业务的监管。办理住房公积金金融业务的银行,一个城市不得超过两家。经办银行要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建立个人账户。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要加强对经办银行承办住房公积金金融业务的监管,对经办银行的违规行为认真查处。
  
  (四)加快建立健全省住房公积金行政监管体系。省建设厅要会同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等有关部门,定期对各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检查。查处违规、违纪行为,重大情况要及时报告省政府及建设部。省房改办加挂住房公积金监管机构的牌子,充实专业人员,具体承担全省住房公积金监督管理工作。拟定有关政策法规、制度办法。今明两年要建立全省住房公积金信息管理系统,各地、市要按省里的统一要求组织实施(方案另发),实现省对国家、各地、市房改办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联网,对公积金归集、使用情况进行监管。
  
  四、组织领导
  
  (一)省政府成立由建设、财政、人民银行、监察、审计、编办等相关部门参加的工作小组,负责全省住房公积金决策机构建立和管理机构调整撤并工作的监督指导。工作小组办公室设在省房改办。
  
  (二)各行署、市政府负责建立管委会、调整机构和清贷工作。成立由主管市长挂帅,建设(房地产)、财政、人民银行、监察、审计、编办等部门和管委会其他代表参加的工作小组(或领导小组)。负责本行政区上述工作的实施。
  
  (三)各行署、市政府要按本方案提出的要求,制定本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调整的实施方案,报省政府批准并报建设部备案后实施。地、市机构调整实施方案应当包括管理中心、分支机构、业务经办网点的具体设置;资产的清理、核实、认定和移交工作安排;现有人员安置;时限要求和实施步骤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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