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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南宁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南府发[2002]63号
【颁布时间】 2002-06-04
【实施时间】 2002-06-04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7068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关于推动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向失业保险并轨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公司),市属各企业: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起草的《关于推动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向失业保险并轨有关问题的通知》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推动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向失业保险并轨有关问题的通知

  
  
市属各有关单位:

  
  为促进市场导向就业机制的建立,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障制度,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切实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发[1998]10号)及《国务院关于印发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方案的通知》(国发[2000]42号)的精神,经研究决定,在2002年6月30日前还未实现再就业的下岗职工,通过终止、解除协议的方式,全部走出再就业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中心”),进行失业保险登记,由基本生活保障向失业保险并轨。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统一思想,积极稳妥地做好出“中心”和“并轨”工作
  
  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向失业保险并轨,是完善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内容,也是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建立新的社会保障机制的需要。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出“中心”和“并轨”工作,关系到下岗职工的切身利益和社会稳定。各级各部门一定要按照“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要求,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对人民群众认真负责的态度,在坚持改革方向和保持社会稳定的前提下,广泛宣传党和国家政策,加强思想政治工作,积极稳妥地推进下岗职工出“中心”和“并轨”工作,为深化改革,促进发展创造良好的条件。
  
  二、政策措施
  
  (一)2002年6月30日止,所有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内的下岗职工全部终止、解除协议出“中心”,原协议期未满的下岗职工按以下方式出“中心”:
  
  1、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或工龄满30年的,转为企业内部退养,享受国家有关内退政策待遇;
  
  2、符合协议保留社会保险关系的,按南府发[2000]118号文规定办理;
  
  3、以上两点均不符合的人员,按规定发给经济补偿金,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并由原渠道为其缴纳养老、医疗保险费至原协议期限为止,保险费一次性转入养老、医疗保险经办机构。
  
  (二)符合计划生育政策并在“三期”内的下岗女职工,按原协议内容转移由原企业托管至“三期”满为止,期间基本生活费和社会保险费由原渠道一次性划拨给企业代发代缴。“三期”届满后,原协议期已满的,终止劳动关系,按照劳社厅函[20001]280号的规定发给生活补助费,并进行失业保险登记,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原协议期未满的,按上述第(一)点的1、2、3款的规定执行。
  
  (三)患重病且在医疗期内的下岗职工,按原协议内容转移由原企业托管至医疗期满为止,期间基本生活费和社会保险费由原渠道一次性划拨给企业代发代缴。医疗期满后,原协议期已满的,终止劳动关系,按照劳社厅函[2001]280号的规定发给生活补助费,并进行失业保险登记,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原协议期未满的,按上述第(一)点的1、2、3款的规定执行。
  
  如在医疗期内病故或其他原因死亡的,由原企业按有关规定办理。
  
  (四)2002年6月30日前提前解除协议出“中心”的下岗职工在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期内,可免费转岗培训一次和免费进入南宁市劳动力市场推荐就业。
  
  (五)下岗职工出“中心”后的党团关系、人事档案、子女入托入学、户籍关系以及住房等问题,均按有关政策规定处理。
  
  三、具体要求
  
  (一)特困企业支付下岗职工1/3的经济补偿金有困难的,由企业与下岗职工本人双方协商解决;在双方协商不一致,企业又确无资金解决的情况下,企业可以以有效资产作抵押向银行或财政部门申请借款,限期归还。
  
  (二)对于企业历年拖欠下岗职工的社会保险费,原则上从企业变卖资产或出租厂房所得的资金中优先补足,以后由下岗职工本人或用人新单位续接缴纳。
  
  (三)下岗职工全部出“中心”后,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的银行帐户,由市财政局、审计部门审计撤消。
  
  (四)2002年7月1日以后仍滞留在“中心”的下岗职工,其基本生活保障金和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全部由原企业负责。按照劳社厅函[2001]280号规定的生活补助费计算至2001年10月止。
  
  四、逐步完善社会保险制度,促进下岗职工再就业
  
  各有关部门要贯彻执行《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和《失业保险条例》,扩大社会保险覆盖范围,强化基金征缴,保障下岗职工的基本生活;要继续实施“再就业援助”,认真落实现有的再就业优惠政策,全面推进社区就业工作,拓宽就业渠道,完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积极宣传就业形势,帮助下岗职工转变就业观念;要加强就业培训,采取有效措施,引导和促进下岗职工再就业。把实施再就业工程与建立社会保障机制紧密结合起来,促进市场导向就业机制的建立,进一步完善面向全社会、覆盖全体劳动者的社会保障体系。
  
  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本通知的要求认真贯彻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如遇到特殊情况,请及时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反映。
  
  
南宁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南宁市财政局
  
  二00二年四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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