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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沪劳保技发[2002]24号
【颁布时间】 2002-05-28
【实施时间】 2002-05-2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7068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在本市职业见习计划中实施政府购买社会中介机构工作成果的操作意见的通知

各区、县劳动保障局,各有关单位:
  
  
为推进本市“职业见习计划”的开展,促进青年人员积极参加职业见习,根据《关于在本市实施失业青年培训见习补贴计划的通知》[沪劳保技(2002)1号]的精神,决定引进社会中介机构参与“职业见习计划”的实施,以形成市场化运作机制,提高实施效果。现就有关操作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对参与“职业见习计划”社会中介机构的认定
  
  凡有意向参与“职业见习计划”的社会中介机构,必须向市劳动保障局见习补贴协调小组(以下简称市见习补贴协调小组)申请,经市见习补贴协调小组认定,并与之签订《协议书》后,方可参与“职业见习计划”的操作。
  
  二、社会中介机构参与“职业见习计划”的工作内容
  
  1、向市见习补贴协调小组推荐见习单位,发展见习基地;
  
  2、向见习基地推荐见习学员,并做好见习过程的管理及跟踪服务。
  
  三、对社会中介机构职业见习工作成果实施购买
  
  1、社会中介机构推荐见习单位,并经市见习补贴协调小组确认的,以确认的见习单位为准,政府对社会中介机构的工作成果予以购买(具体购买标准见《附件》)。
  
  2、社会中介机构开展见习推荐、见习管理和见习过程中其他相关跟踪服务工作的,政府对社会中介机构的工作成果予以购买(具体购买标准见《附件》)。
  
  3、社会中介机构取得工作成果后,可向市见习补贴协调小组提出已取得见习工作成果的书面申请,经市见习补贴协调小组核准后予以购买。费用从失业保险基金的培训费中列支。
  
  4、社会中介机构在参与“职业见习计划”的操作过程中,不得向见习学员和见习单位收取任何费用。
  
  四、其他
  
  “职业见习计划”是市政府开展就业援助行动的重要措施,为切实做好这项工作,本市参与“职业见习计划”实施操作的各职业介绍所和有关社会中介机构,要相互协作,共同做好这项工作。
  
  附件:《关于购买社会中介机构参与“职业见习计划”实施成果的暂行标准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二年五月二十八日
  
  附件:
  
  关于购买社会中介机构参与“职业见习计划”实施成果的暂行标准
  
  一、关于社会中介机构发展职业见习基地的购买标准
  
  社会中介机构联系推荐见习单位,需提交推荐单位的相关资料(职业见习基地申报表、申报单位基本情况简介、社会中介机构推荐意见),报经市劳动保障局见习补贴协调小组认定。以市劳动保障局见习补贴协调小组最终确认的“职业见习基地”为准,社会中介机构每成功开发一个见习基地,政府按以下标准予以一次性购买:
  
  1、提供10个以上(含10个)见习岗位的见习单位,人民币5000元/家;
  
  2、提供10个以下(不含10个)见习岗位的见习单位,人民币3000元/家。
  
  二、关于社会中介机构开展见习推荐、见习管理和见习过程中其他相关跟踪服务工作的购买标准
  
  社会中介机构组织推荐见习学员、协助做好见习管理和开展见习过程中其他相关跟踪服务工作的(即承担《关于实施失业青年培训见习补贴计划的操作意见》[沪就职(2002)9号]中相当于职业介绍所的职能),政府对其工作成果一般按人民币300?600元/人的标准予以购买:
  
  1、见习学员的见习期限为6个月(含6个月)以上的,人民币600元/人;
  
  2、见习学员的见习期限为6个月(不含6个月)以下的,人民币300元/人;
  
  3、凡见习结束,见习学员巩固率达不到90%的,政府购买经费将酌情扣减。
  
  
二○○二年五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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