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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杭州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字号】 杭国税外[2002]476号
【颁布时间】 2002-06-04
【实施时间】 2002-06-04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7068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杭州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关于对外商投资经营的大型零售企业百货商场进行专项检查的通知

各县(市)局,萧山、余杭局,市局直属各单位:

  
  现将《浙江省国税局关于对外商投资经营的大型零售企业、百货商场进行专项检查的通知》(浙国税外(2002)90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单位外税管理部门应按省局文件规定检查内容、检查要求等做好所辖外商投资经营的零售企业、百货商场的自查宣传、组织、发动工作,自查企业范围应包括外省、市外商投资企业在我市设立的分支机构或营业机构。(《外商投资经营的零售企业、百货商场纳税情况自查表》见附件一)。
  
  二、各地外商投资经营的大型零售企业、百货商场标准由各单位根据所辖外商投资经营的零售企业、百货商场数量、经营规模情况自行确定。在对确定为外商投资经营的大型零售企业、百货商场进行全面检查时要按《涉外税务审计规程》程序、基本技术、要求和工作底稿开展实施。对全面检查中的分支机构或营业机构,若发现属国税函(2001)319号文第一条“关于纳税人分支机构的税务协查管理”所述情况,应按规定方法及程序对该分支机构或营业机构就地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专项检查结束,各单位要认真总结汇总,于9月15日前将《外商投资经营的大型零售企业、百货商场专项检查统计表》(见附件二)和总结材料上报市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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