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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京劳社资发[2002]72号
【颁布时间】 2002-06-04
【实施时间】 2002-06-04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7069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做好2002年企业工资总额同效益挂钩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劳动保障局、财政局、地税局,各市属企业主管局、总公司、企业集团公司、企业控股公司劳动处、财务处:

  
  为积极稳妥地做好2002年企业工效挂钩工作,根据劳动保障部、财政部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2002年企业工效挂钩工作原则上按《关于做好2001年企业工资总额同效益挂钩工作的通知》(京劳社资发[2002]70号)的规定执行。
  
  二、强化国有资本保值增值对工资增长的约束作用,在清算应提新增效益工资时,按照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人事局《关于印发授权经营公司国有资本保值增值考核试行发法的通知》(京财企一[2002]851号)的有关规定,考核国有资本保值情况,当年没有完成国有资本保值增值考核指标的企业,不得提取新增效益工资。
  
  三、为适应我市授权经营管理需要,在条件成熟的企业试行分级挂钩办法,即:市劳动保障局、市财政局对营运机构部门的工资总额实行直接管理,对营运机构所投资控股企业,只核定其整体工效基数和挂钩浮动比例,营运机构负责所投资控股企业工效挂钩指标的分解、清算、汇总上报工作,整体执行结果应符合工效挂钩办法的规定。
  
  营运机构应将其所投资控股企业的工效挂钩执行结果(明细情况),分别报市地方税务局和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企业提取或发放的工资可在税前扣除。
  
  四、原未实行工效挂钩办法和试行分级挂钩办法的营运机构本部,自2002年起试行本部工资总额与所投资控股企业整体经济效益、国有资本保值增值指标完成情况挂钩办法。
  
  五、对垄断性挂钩企业和国家政策性补贴的挂钩企业,要剔除其垄断经营个各种非劳因素带来的效益,当年应提挂钩工资总额的增幅最高不得超过我市当年发布的企业工资指导线基准线的幅度。
  
  六、已经进行资产重组、产业结构调整的挂钩企业,如原挂钩范围发生变化,要重新制定工效挂钩方案报市劳动保障局、市财政局审批。
  
  七、工作程序和时间安排
  
  (一)实行工效挂钩办法的企业要严格按照要求填写清算表并将清算表与企业人工成本情况表(劳社统年综6表)、工效挂钩工资增长费用清算表(财政部门发)、劳动情况表(104表)、中介机构年度会计审计报告等一并报主管部门,有特殊情况要附说明。
  
  (二)企业主管局、总公司、企业集团公司、企业控股公司应对所属企业工效挂钩执行情况进行严格审核,对具备条件并愿意继续实行挂钩办法的企业,报经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批准,可继续实行工效挂钩办法。
  
  (三)各市属企业主管局、总公司、企业集团公司、企业控股公司于6月30日前将所属企业汇总表及处理意见一并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逾期未报的,按自愿停止实行工效办法办理。
  
  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应于9月15日前将所属挂钩企业的清算、核定结果汇总表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备案。
  
  附件:1、工资清算基层表、汇总表(略)
  
  2、国有、集体企业行业人工成本系数表(略)
  
  
二00二年六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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