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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沪价检查[2002]21号、沪财预[2002]第76号
【颁布时间】 2002-06-04
【实施时间】 2002-08-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7069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上海市物价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价格违法案件举报奖励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物价局、财政局:

  
  为鼓励举报价格违法行为,保护消费者、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计委、财政部《价格违法案件举报奖励办法》,制定我市《价格违法案件举报奖励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价格违法案件举报奖励实施办法
  
  
价格违法案件举报奖励实施办法

  
  为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鼓励举报价格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国家计委、财政部《价格违法案件举报奖励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奖励对象
  
  第一条 本实施办法适用于向上海市各级价格主管部门举报价格违法案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及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组织。
  
  二、奖励条件
  
  第二条 获得本实施办法规定的价格违法案件举报奖励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明确具体的价格违法单位或者个人:
  
  (二)举报人提供的线索事先未被价格主管部门掌握的;
  
  (三)举报的情况经查证属实的;
  
  (四)应当具备的其他条件。
  
  三、奖励办法
  
  第三条 对举报人员需要奖励的,价格监督检查机构可以提出书面申请,制作《价格违法案件举报奖励审批表》,报价格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后由价格监督检查机构具体实施。
  
  《价格违法案件举报奖励审批表》一式三份:一份附卷,一份归档,一份交财务部门作为发放凭证。
  
  举报人领款时应提供相应身份证明,在《价格违法案件举报奖金发放表》上签名或盖章。委托他人受领时,应提供举报人和受委托人的身份证明。
  
  《价格违法案件举报奖金发放表》一式三份:一份由举报人签名或盖章,一份附卷,一份归档。
  
  第四条 奖励给举报人的奖金,可以按对举报案件的罚没款总额的百分之十以内掌握,但每个案件一般不超过两千元。
  
  有特殊贡献的举报人的奖金,可以适当增加。
  
  第五条 价格主管部门应当为举报人保密。
  
  四、奖金的来源、使用
  
  第六条 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对举报案件的罚没款按财政部《罚没财政和返回赃款物管理办法》([86]财预字第288号)文件规定,将罚没款上缴地方金库。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政府法制办等四部门关于本市实施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意见的通知》要求,严格执行罚、缴分离的规定。
  
  奖励给举报人的奖金,列入同级价格主管部门的部门预算。用于奖励的数额由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根据罚没款数额和对举报人的奖励情况确定。同级财政部门按确定的预算将奖金拨付给价格主管部门或同级价格监督检查机构。
  
  第七条 价格主管部门对价格举报人的奖励情况应当定期向同级财政部门通报,并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五、附则
  
  第八条 本实施办法由市物价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实施办法自2002年8月1日起施行。《上海市物价局关于印发<检举揭发价格违法案件奖励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沪价检[89]第264号文)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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