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上海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沪建建管[2002]第064号
【颁布时间】 2002-06-04
【实施时间】 2002-06-04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7070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上海市建筑业管理办公室加强建设监理单位现场质量行为管理若干规定


  一、强化旁站监理项目监理机构应按照《建设工程监理规范》要求,针对工程特点,编制相适应的监理实施细则。监理实施细则应充分体现事前控制和主动控制的原则,并在此基础上确定旁站监理的工作范围及要求。
  
  (一)旁站监理基本工作范围:
  
  1、涉及结构安全的重点施工部位和隐蔽工程(桩基、基础、主体结构)。
  
  2、影响工程质量的特殊过程和关键工序。
  
  3、新工艺、新技术、新技术、新设备的试验、首件样板以及重要施工过程。
  
  4、施工过程中出现的严重问题及质量事故处理过程。
  
  (二)旁站监理的基本工作要求
  
  1、现场配备专业配套的监理人员。
  
  2、监理单位应监督施工单位落实现场质保体系。旁站监理前应检查施工单位质量管理体系,并督促其及时、全面履行现场质量责任;旁站时应检查施工单位的有关现场管理人员、质检人员是否在岗。
  
  3、旁站监理作为质量控制手段之一,必须与巡视、平行检验等方法综合运用。
  
  4、旁站监理全过程必须有记录可追溯。
  
  5、发现违反强制性标准条文的行为发生时,旁站监理人员应及时制止并督促整改。发现施工质量问题和安全隐患,应按规定及时上报。
  
  二、明确监理人员质量控制资料签认责任
  
  (一)各级监理人员质量控制资料签认职责
  
  1、监理企业法定代表签认:总监理工程师任命及调整文件、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以及政府部门规定需监理企业承担法律责任的其它质量控制资料。
  
  2、监理企业技术责任人签认:监理规划、工程质量评估报告以及政府部门规定需监理企业承担技术责任的其它质量控制资料。
  
  3、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签认:项目监理规划、监理实施细则、分包单位自治审查意见、开工、复工报告审批意见、施工组织设计、技术方案审批意见、质量事故调查报告审批意见、分部工程、单位工程质量检验评定资料、竣工申请、竣工验收文件以及其它项目监理机构的文件和指令。
  
  4、项目总监理工程师代表:在总监理工程师授权下可以签认除项目监理规划、监理实施细则以外的项目监理机构的文件和指令。
  
  5、专业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师签认:本专业分项工程验收及隐蔽工程验收记录、监理日记、进场材料、设备、构配件质量情况和试验结果审批意见。
  
  6、监理员签认:旁站监理记录、现场原始质量记录和凭证、工艺过程、施工工序、加工制作的检查记录和检查结果、承包单位投入工程项目的人力、材料、主要设备及其使用运行情况记录。各级监理人员必须严格按职责签认,不得任意代签。遇特殊情况需代签的,必须在具备有权限者的合法授权手续后,才能代签。签认应字迹清晰,日期正确,并按规定归档。签认者签认的内容必须真实并能够追溯,由于签认错误,签认人必须承担相应的行政、经济及法律责任。
  
  三、加强工程监理音像资料管理项目监理机构应加强工程监理过程中音像资料的收集和管理,并保证音像资料的正确性、完整性和说明性。对重大工程及建筑面积大于3000平方米的建设工程,项目监理机构必须提供音像资料。
  
  (一)工程监理音像资料的形式
  
  1、照片
  
  2、录像带
  
  3、可用光盘(电子文件)
  
  (二)工程监理音像资料的数量要求在工程开工前,项目监理机构应根据项目类型、规模和特点,在监理实施细则中规定音像资料所反映的工程具体部位和音像资料的数量要求。工程竣工后提供的音像资料应能全面反映主要旁站监理内容工程总体质量控制情况和施工工程中出现的质量问题。
  
  (三)工程监理音像资料的管理
  
  1、项目监理机构应指派专业监理工程师负责工程监理音像资料的摄制和管理工作。
  
  2、项目监理应按工程项目档案管理规定对工程监理音像资料集中统一管理。
  
  3、音像资料必须图像清晰、声音清除、并按专题内容和拍摄时间进行排序和归档。音像资料的文字或声像说明应包括音像号、音像题名、拍摄时间、拍摄地点、摄影者和简要说明。
  
  四、监督检查全市质量监督机构应将监理单位的旁站监理情况、签认资料和音像资料作为监督检查工作的重点,加强对监理单位质量行为的监督检查;同时,质量监督机构还应支持监理单位正确行使质量控制权限,严格进行工程质量监理管理。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