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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颁布时间】 2002-05-28
【实施时间】 2002-05-2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7070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对城市居民二次供水加压泵站实行统一管理的通知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各有关单位:
  
  
城市二次供水是城市供水的重要组成部分。目前,我市六个区(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区、旅顺口区、金州区)和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内,共有城市居民二次供水加压泵站4 92处,管理单位近300家,为16余万住户、50余万城市人口提供生活用水,日均供水量7.15万立方米。长期以来,由于二次供水处于分散管理状况,存在着随意发展用户、水质污染、间断供水及拖欠水费、水资源增容费、水源建设费等方面的问题,制约了城市公共供水事业的发展,影响了城市的经济发展和居民的生活。为解决上述问题,经市政府同意,决定将我市六个区和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内的城市居民二次供水加压泵站(以下简称泵站)全部移交给大连市自来水集团有限公司 统一管理。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移交的范围和时限
  
  六个区和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内泵站的产权人(或其委托的管理人),均应按本通知规定和市泵站接收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统一安排办理移交手续。
  
  移交工作自2002年6月1日开始至2003年12月30日结束。
  
  二、移交泵站应具备的条件
  
  (一)泵站的产权人应提供泵站建设手续和完整的建筑物图纸、卫生许可证、独立的供电用电手续,以及机电设备档案及工艺图纸和地下管网图纸资料。
  
  (二)泵站的泵房及办公用房无产权争议。
  
  (三)泵站内全部供水设备及供水管道附属设备、水表等完好无损,运行正常。
  
  (四)无拖欠水源建设费、水资源增容费和水费问题。
  
  三、泵站资产的处理及人员安排的原则
  
  (一)移交泵站时,泵站的供水设施及建筑物和构筑物的产权一次性无偿转移给市自来水集团有限公司。
  
  (二)泵站的原用电容量指标过户给市自来水集团有限公司。
  
  (三)泵站在未移交前所发生的债权债务,由原债权债务人承担。
  
  (四)泵站移交后,需要工作人员的,经考核符合条件的原工作人员应优先 留用;不需要工作人员的,原泵站工作人员由原产权单位自行安排。
  
  四、移交泵站的程序
  
  (一)由泵站的产权人向市自来水集团有限公司提出移交泵站的申请。
  
  (二)市自来水集团有限公司按照本通知规定的移交泵站条件对泵站进行鉴定,提出接收意见。其中,对不符合条件的,应提出具体的整改意见。管理单位应按照整改意见的要求进行整改。
  
  (三)移交接收双方签订《二次供水泵站交接协议书》,并进行专门审计和评估,办理资产划转手续后,由市自来水集团有限公司对泵站实行专业管理。
  
  五、做好移交泵站工作的要求
  
  (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为保证移交泵站和实施统一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市政府成立泵站接收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泵站移交工作的组织领导,解决移交工作中的重要问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移交工作的组织落实,协调解决移交工作中发生的问题,对移交工作进行督促和检查,并定期向领导小组汇报。
  
  (二)密切配合,加强协作。移交和接收双方都应识大体、顾大局,协调解决好移交工作中的具体问题。政府各有关部门应根据各自职责,对移交泵站工作提供良好的管理和服务。对移交工作中存在问题的泵站,有关部门应深入现场指导,帮助解决问题。领导小组办公室要组织各有关部门实行“一站式”方式受理各项审批、审核事项和办理各种手续,杜绝推诿扯皮现象的发生。
  
  (三)在规定的时限内完成移交泵站工作。由于移交泵站工作量大、涉及单位多、情况复杂,许多问题是由于体制不顺、历史欠账等原因造成的。领导小组办公室应根据本通知精神,制定详细的工作计划。要按照市政府关于城市供水和自来水集团公司欠收水费及其经营会议的要求,组织好泵站水费的清欠工作。对尚未具备移交条件和达不成交接协议的泵站,要拿出解决办法,保证泵站移交工作的按期完成。
  
  各单位在移交泵站工作中遇到的有关情况和问题,要及时向领导小组办公室反映。
  
  其他区、市、县和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大连金石滩国家旅游度假区的居民二次供水泵站移交工作,由本级政府、管委会按照本通知精神自行确定。
  
  附件:大连市城市居民二次供水泵站接收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二年五月二十八日
  

  附件:
  
  
大连市城市居民二次供水泵站接收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组长:刘俊文副市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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