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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十三、未经省政府组织验收合格并批准核发“四证”的小煤矿,必须在6月底以前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关闭整顿小煤矿和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1)68号)要求的标准予以关闭,逾期该关未关发生事故的,按照《中共四川省纪委、四川省监察厅关于严肃纪律确保关闭整顿小煤矿工作顺利实施的意见》(川纪发(2001)24号)的规定,从严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十四、各市、州、县(市、区)煤炭管理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的产业政策,对国家产业政策要求关闭的矿井要做好关闭计划,按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予以闭坑。鼓励具备条件的矿井通过技改扩能,上规模、上档次。所有技改工程必须经有资质的煤矿设计单位进行设计,项目的安全技术措施部分必须报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进行审查,并在投产前验收,方可投入生产,凡不按程序办理的矿井,依法予以处罚。 十五、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矿级领导要坚持下井,深入一线,靠前指挥,做到每班入井按瓦检员走第一,带班领导走第二,下井职工走第三的次序下井作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