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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冀劳社[2002]43号
【颁布时间】 2002-05-28
【实施时间】 2002-05-2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7072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培训机构招生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河北省民办教育条例》,促进我省社会力量举办的职业培训机构(以下简称社会培训机构)的健康发展,规范办学行为,现就切实加强社会培训机构招生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严格实行招生广告审批制度。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根据原河北省劳动厅、河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培训机构招生广告管理工作的通知》(冀劳(1998)55号)要求,对社会培训机构的招生广告进行认真的审查,规范广告和用语;要加大对各培训机构招生简章的审查与管理,对未经审批的招生简章不得以任何形式散发;要广泛向社会宣传,不要轻信未经审批的招生简章,更不能相信那些违背当前用工制度的不负责任的许诺。对擅自发布招生广告或简章,擅自变更已批准的广告内容的培训机构,要依照《河北省民办教育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进行处罚,以保证我省社会培训机构招生广告和简章内容的准确、真实、规范。
  
  二、认真治理招生过程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近几年社会培训机构发展迅速,培训市场竞争日益激烈,生源的竞争更为突出,因此在招生过程也出现了一些不正当的竞争行为。如:强抢生源,冒用或诋毁其他学校,欺诈或不负责任的许诺,甚至买卖学员等问题时有发生。对此,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根据本地具体情况,采取强有力的措施,有效地加以治理。一要引导培训机构提高办学条件和培训质量,靠诚信提升自身的知名度和吸引力;二要强化科学的管理手段,运用信息、网络等技术逐步建立培训机构信用体系,对有不良记录的培训机构采取多种形式向社会公布,还可以探索建立有序的招生市场,为求学者提供一个全方位了解学校,自主选择学校的条件;三要对招生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要及时调查处理,并会同公安等部门对欺诈等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三、不断完善培训机构的招生注册制度。为确保学员接受达到标准学时的正规培训,提高培训质量,维护学员的切身利益,并促进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的有序实施,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完善招生注册制度,明确注册方式,对各培训机构招收新生进行注册备案,学员达到国家职业标准规定的本职业等级标准时,核发《职业资格培训结业证书》,同时组织其参加职业技能鉴定,合格者颁发《职业资格证书》。对不按规定注册,不按规定颁发《职业资格培训结业证书》,不按规定组织参加职业技能鉴定的培训机构,要视情节轻重给予责令纠正,停止招生等处罚。
  
  四、及时查处社会培训机构乱收费问题。根据《河北省民办教育条例》,社会培训机构可按生均成本确定收费标准,但须报办学审批部门及同级物价、财政部门备案。社会培训机构的收费标准一经确定,应在招生时按项目一次性向学员公布,学员入学后,不得巧立名目反复收费。代收的职业技能鉴定费必须严格按省物价局、省财政厅批准的标准收费,不得乱加价。对要求退学的学员,也应按其在校的时间长短退还全部或部分学费。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对学员反映的培训机构乱收费和克扣学费等问题,要及时调查、责令其改正。
  
  五、劳动保障部门要切实履行管理职责。社会培训机构招生中存在的种种问题,直接涉及到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影响到社会稳定。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高度重视,把加强社会培训机构招生管理工作作为落实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思想,加强劳动保障部门行风建设的具体体现,作为鼓励支持社会力量办学,规范办学行为的切入点,切实抓紧抓好;要在今年下半年对管理权限内的社会培训机构的招生广告和简章以及收费标准等进行全面清理、整顿及备案,建立完善的审查备案制度,依法治理招生中的不正当行为,并做好相关的服务工作;要努力为各级各类培训机构创造公平竞争的环境,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介入某些培训机构的具体招生工作(如帮其宣传、组织生源、签订某些协议等)。以促进社会培训事业的健康发展。
  
  各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将本通知转发至各县(区)以及各社会培训机构。
  
  
二00二年五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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