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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字号】 渝办发[2002]74号
【颁布时间】 2002-05-28
【实施时间】 2002-05-2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7072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重庆工业企业50强评选办法的通知

[接上页]

  四、配套措施
  
  (一)评选出来的“重庆工业企业50强”企业,由市政府授予“重庆工业企业50强”称号,颁发荣誉牌匾和荣誉证书,并对企业领导集体予以奖励。每年定期编辑出版工业企业宣传资料,宣传其成功经验。
  
  (二)继续实施“名牌战略”、“扶优扶强”发展战略,从企业改革、改组、改造及资金、能源等生产要素方面实行全方位的倾斜政策,帮助“重庆工业企业50强”企业进一步起好骨干带头作用。
  
  (三)为鼓励企业公平竞争,“重庆工业企业50强”不搞终身制,每年评定一次。
  
  (四)由市工考办牵头,会同有关部门对“重庆工业企业50强”企业进行定期、不定期抽查,对考核资料不实,采取弄虚作假手段骗取荣誉的企业,一经查实,要予以通报批评,并取消企业“重庆工业企业50强”称号,收回荣誉牌匾和证书,追缴物质奖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五、组织领导及实施
  
  “重庆工业企业50强”的评选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技术性高。为确保评选工作有序进行,各区县(自治县、市)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企业要进一步加强工业经济评价考核工作的组织领导。为统一考核标准,防止数据出多门,各企业的评价考核资料统一由企业综合统计部门负责上报,各区县(自治县、市)工考办、各主管部门综合统计机构负责本地区、本系统企业考核资料的审核把关。企业的考核资料必须是经企业主管部门审核认定并已上报给统计部门的正式统计年报,以及经有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审查或经财政部门批复后的企业财务决算资料。“重庆工业企业50强”的评选工作由市工考办具体组织实施。每年4月由市工考办会同市经委、市计委、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质监局、市统计局等部门会审后报市政府批准命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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