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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省公安厅、省经贸委《关于深入开展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治理的实施方案》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二年五月二十八日 关于深入开展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治理的实施方案 2001年5月至9月,省公安厅、省经贸委、省消防局等部门联合组织开展的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工作,在各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取得了阶段性的成果。但专项治理工作还存在不少“死角”,一些地方还出现了不同程度的“反弹”,2002年以来,我省群死群伤的火灾事故仍时有发生,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严峻的火灾形势说明,目前公众聚集场所的消防安全基础仍十分薄弱。为了深化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工作,有效预防群死群伤火灾事故的发生,为党的十六大胜利召开创造良好的消防安全环境,按照国务院和省政府部署,从2002年5月下旬至9月中旬,在全省深入开展公众聚集场所和学校、幼儿园、医院的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工作。现提出以下实施方案: 一、专项治理工作的指导思想 专项治理工作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以下简称《消防法》)的规定,遵循2001年省政府办公厅下发的《关于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整治的实施意见》(辽政办发[2001]52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的要求,以预防和遏制群死群伤火灾为目标,坚决消除火灾隐患。要坚持检查与整改并重,明确责任,强化管理,标本兼治,认真落实公安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从根本上增强全社会防范火灾事故的能力。 二、专项治理的范围和重点 (一)专项治理的范围为《实施意见》确定的范围。 (二)专项治理的重点: 1.列为2001年专项治理重点第一项的公众聚集场所,至今未依法申报补办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开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审批手续或虽经申报但审核、验收、检查仍不合格,违法施工、使用、开业,目前仍在营业的。 2.在《消防法》施行后开业的公众聚集场所存在火灾隐患被责令限期整改,到期后至今尚未按要求完成整改,目前仍在营业的。 3.2001年专项治理中列为现行消防技术规范施行之前开业的公众聚集场所,因不符合现行消防技术规范要求而被责令限期整改,到期后至今尚未整改或责成单位制定整改要求而未制定,目前仍在使用的。 4.公众聚集场所、学校、幼儿园、医院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设置的火灾自动报警、灭火系统等不符合现行消防技术规范要求的。 5.生产、经营、储存、装卸易燃易爆化学危险物品不符合消防法律、法规要求的。 6.2001年专项治理工作中未检查到的或未按有关要求进行认真检查的其他公众聚集场所。 三、专项治理的组织及实施步骤 2002年专项治理工作要按照组织部署、检查整改、综合治理、督查验收四个步骤进行。 (一)组织部署。各市、县政府要按照2001年省政府办公厅下发的《实施意见》中有关要求,成立专项治理工作联席会议或领导小组,并根据本实施方案,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工作计划和方案,周密部署,精心组织实施。 (二)检查整改。各市、县政府在组织专项治理时,要将此次专项治理的范围、重点和措施先行公告公众聚集场所和学校、幼儿园、医院,督促其按照《消防法》等法律法规、消防技术规范和本实施方案的要求,进行自查自改,消除火灾隐患。教育、文化、卫生、广电、旅游、商贸等行业主管部门要组织开展本系统、本行业公众聚集场所和学校、幼儿园、医院专项治理的检查工作。对无主管部门的公众聚集场所,要按照“谁审批,谁负责”、“谁发证,谁负责”的原则确定组织检查的职能部门,实施检查。要切实掌握存在的隐患及其治理情况,找出薄弱环节,明确治理重点。 (三)综合治理。公安、经贸、教育、监察、建设、卫生、工商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要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针对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薄弱环节和治理的重点,专题研究治理措施,包括对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的单位采取依法取缔、停产停业或改变使用性质等措施,落实行业管理和监督执法相关部门对重大火灾隐患整改的责任制,切实做到行业管理职责具体化,监督部门执法责任明晰化,保障相关部门既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又要密切配合,发挥行业主管部门和监督部门的职能作用,形成治理火灾隐患的合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