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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上海市农业委员会
【发文字号】 沪农委[2002]第61号
【颁布时间】 2002-05-28
【实施时间】 2002-05-2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7074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上海市农业委员会关于印发“本市贯彻‘兽用生物制品管理办法’实施意见”的通知

[接上页]

  (三)《上海市预防用兽用生物制品自购证》、《上海市自购预防用兽用生物制品申请审批表》、《自购预防用兽用生物制品使用报告表》、《进口兽用生物制品外国企业驻沪办事机构备案登记表》、《进口兽用生物制品国内总代理商驻沪办事机构备案登记表》由市兽医药政管理办公室统一印制。
  
  本意见自二○○二年六月一日起贯彻执行。上海市兽医药政管理办公室一九九六年十月十四日发布的“上海市贯彻《兽用生物制品管理办法》实施办法”(沪牧医药字(1996)第069号)同时废止。
  
  附件:
  
  1、《预防用兽用生物制品供应单位必须具备的条件
  
  2、《自购预防用兽用生物制品养殖场必须具备的条件
  
  附件1:
  
  预防用兽用生物制品供应单位必须具备的条件
  
  一、人员
  
  (一)法定代表人、质量负责人应当具有兽医师或相关专业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熟悉兽药管理条例及有关法规。
  
  (二)直接从事订购、运输、保管、质量检测和使用人员应当具有助理兽医师以上技术职称,并熟悉生产、运输、保管、质量检测和使用等方面的专业知识,且不得少于2人。
  
  二、设施与设备
  
  具有与所供应预防用兽用生物制品的品种、数量相应的运输、冷藏和质量检测等设施。
  
  市动物防疫机构必须配备冷库(活动冷库)、冰柜、冰箱、真空测定仪、保温车;区(县)动物防疫机构必须配备活动冷库、冰柜、冰箱和真空测定仪、保温车(保温箱);乡镇动物防疫组织必须配备冰箱、保温箱、保温盒。
  
  三、质量管理
  
  (一)具有质量检测、入库验收、在库保管、出库验发、资料存档、退货和使用管理等制度、记录和保证措施,记录应当保存五年以上。
  
  (二)市动物防疫机构应当对所供应的有关预防用兽用生物制品实施安全效力检测和真空测定;区(县)动物防疫机构应当对所供应的预防用兽用生物制品实施真空测定。
  
  (三)入库验收登记应当载明品种名称、批准文号、批号、数量、有效期、生产单位、包装质量、入库日期、供货单位、经手人和主管人签字等内容。
  
  (四)出库验发登记应当载明品种名称、批准文号、批号、数量、有效期、生产单位、出库日期、检测结果、分发对象、经手人和主管人签字等内容。分发对象为取得《预防用生物制品自购证》的养殖场的,还应在《预防用生物制品自购证》上正确填写订购日期、品种名称、批准文号、批号、数量、生产单位、供应单位等内容。
  
  四、其它
  
  遵守或符合《兽药管理条例》及有关兽药管理方面的规定。
  
  附件2:
  
  自购预防用兽用生物制品养殖场必须具备的条件
  
  一、人员
  
  (一)法定代表人应当具有兽医师或相关专业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熟悉《兽用生物制品管理办法》及有关兽药使用管理规定。
  
  (二)具有2名以上经认定合格的专职兽医人员,并具有助理兽医师以上技术职称,熟悉预防用兽用生物制品生产、运输、保管和使用等方面的专业知识。
  
  二、设施与设备
  
  (一)具有专门贮存预防用兽用生物制品的冰柜、冰箱和运输保温箱、火花测定仪等冷藏、运输和质量检测等设施。
  
  (二)具有独立的化验室和诊疗室。
  
  (三)具有温箱、干燥箱、显微镜、超净工作台、水浴箱、高压灭菌器、离心机、冰箱等设备及必要的玻璃器材、实验器材等。
  
  三、质量管理
  
  (一)具有质量检测、入库验收、在库保管、出库验发、资料存档、退货和使用管理等制度、记录和保证措施,记录应当保存五年以上。
  
  (二)市动物防疫机构应当对所供应的有关预防用兽用生物制品实施安全效力检测和真空测定;区(县)动物防疫机构应当对所供应的预防用兽用生物制品实施真空测定。
  
  (三)入库验收登记应当载明品种名称、批准文号、批号、数量、有效期、生产单位、包装质量、入库日期、供货单位、经手人和主管人签字等内容。
  
  (四)出库验发登记应当载明品种名称、批准文号、批号、数量、有效期、生产单位、出库日期、检测结果、分发对象、经手人和主管人签字等内容。分发对象为取得《预防用生物制品自购证》的养殖场的,还应在《预防用生物制品自购证》上正确填写订购日期、品种名称、批准文号、批号、数量、生产单位、供应单位等内容。
  
  四、其它
  
  遵守或符合《兽药管理条例》及有关兽药管理方面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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