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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字号】 沪府办发[2002]21号
【颁布时间】 2002-05-27
【实施时间】 2002-05-27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7074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政府法制办等三部门关于本市实施没收决定与没收款收缴分离制度意见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市政府法制办、市财政局、人行上海分行《关于本市实施没收决定与没收款收缴分离制度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二00二年五月二十七日

  
  
关于本市实施没收决定与没收款收缴分离制度的意见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政府法制办等四部门关于本市实施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意见的通知》(沪府办发(1999)16号)下发以来,本市行政执法机关逐步实施了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以下简称罚缴分离制度),这对于树立政府机关良好形象,促进廉政建设,起到了积极作用。为了进一步完善“收支两条线”管理,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现就本市实施没收决定与没收款收缴分离制度(以下简称没缴分离制度)提出如下意见:
  
  一、实施范围和时间
  
  本市所有已实施罚缴分离制度的行政执法机构(包括法定授权组织和行政委托组织,下同),一律从2002年7月1日起实施没缴分离制度。实施这项制度,要求行政执法机构在对违法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非法款项决定后,除特殊情形外,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不得自行收缴没收款,而应由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到指定银行的具体代收机构缴纳没收款。
  
  二、代收机构
  
  实施没缴分离制度是罚缴分离制度的延伸和深化。因此,本市没收款的代收银行仍确定为工商银行上海市分行和建设银行上海市分行,具体代收机构为两家银行所属的所有营业网点。
  
  已经实施罚缴分离制度、与上述两家银行签订罚缴分离协议的行政执法机构,不必再另外签订有关没缴分离的协议。
  
  各行政执法机构实施没缴分离制度时,仍使用罚缴分离制度所确定的机构代码。
  
  没收款凭证由市财政局统一格式,市财政局票据中心统一印制提供。
  
  三、实施要求
  
  没缴分离制度是体现依法行政要求的又一项新的制度,需要各有关部门做好各项准备,精心组织实施,并保持与罚缴分离制度的衔接。
  
  (一)各行政执法机构要按照实施没缴分离制度的具体规定,抓紧修订相关的法律文书。在日常执法工作中,要严格执行该项制度,切实做到作出没收决定的行政机关与收缴没收款的机构相分离。
  
  (二)区县政府法制机构要与同级财政部门、代收银行区县支行加强沟通、搞好协作,并加强对各行政执法机构的培训与指导。
  
  (三)工商银行上海市分行和建设银行上海市分行两家代收银行负责有关软件的开发与调整,并在代收机构设置统一标识,同时负责对所属具体代收机构的业务指导和培训。
  
  (四)各区、县政府和市政府各委、办、局要将没缴分离制度的实施列入政务公开的范围,自觉接受各级监察、纠风部门的监督。
  
  (五)本市没缴分离制度的推进工作由市政府法制办牵头组织,市财政局、人民银行上海分行按照各自职责予以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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