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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安置任务有偿转移的适用范围、申请审批程序、资金管理办法等,严格按照省民政厅、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和的通知》精神执行。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加强对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领导,筹措退役士兵安置保障金,协调组织有关部门,共同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 安置保障金的来源: 1、各级财政拨付的城镇退役士兵待安置期间生活补助费。 2、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一次性经济补助费。 3、依照有关政策向有安置任务的单位收取的有偿转移安置费。 4、通过其他合法渠道筹措的资金。 安置保障金的用途 1、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生活水平的原则,发给城镇退役士兵待安置期间的生活补助费。 2、按照规定标准给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发放自谋职业一次性经济补助。 3、对超额完成安置任务的单位给予奖励,对退役士兵的技能培训和人才开发使用等。 第十五条 鼓励退役士兵自谋职业。符合安置条件的城镇退役士兵,要求自谋职业的,由本人在待安置期间内提出书面申请,经当地县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机构审查,依照有关规定从安置保障金中发给一次性补助费,当地人民政府不再负责安排工作,档案移交当地劳动就业机构或人才交流机构,保管费自理。本人凭退役士兵安置机构出具的介绍信办理落户手续。 第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要积极试行“供需见面,双向选择”的办法,把退役士兵的安置逐步引入市场竞争机制。可以根据当地实际,举办退役士兵安置供需见面会,实行供需见面,双向选择。 第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需要,开展退役士兵两用人才服务工作,把开发使用两用人才工作纳入当地经济建设和加强农村基层组织建设规划。 第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对从事农业生产的退役士兵,应当在生产服务、技术指导、农用物资供应、农副产品收购等方面给予帮助;对有技术专长的退役士兵,应当提供条件,帮助创办经济实体,扶持发展第三产业和种植业、养殖业。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