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南宁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南府发[2002]59号
【颁布时间】 2002-05-27
【实施时间】 2002-06-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7077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国有土地使用权挂牌公开交易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公司),各有关单位:
  
  
南宁市国有土地使用权挂牌公开交易办法(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南宁市国有土地使用权挂牌公开交易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了深化土地使用制度改革,加强廉政建设,规范我市土地使用权交易行为,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土地交易市场,结合我市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从事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挂牌出让是指由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即挂牌人)组织实施,委托市地产交易市场具体负责,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公示地块的基本情况、竞买办法等内容,并接受竞买人的竞价申请,竞买人在挂牌期限内轮番报价,挂牌人按价高者得的原则确定受让人的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方式。
  
  第三条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除采用招标、拍卖等方式外,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采用挂牌公开交易方式出让:
  
  (一)对旧城改造中,拆迁量大、竞争性弱的项目,经规划、土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旧城改造项目所在城区政府提出意见,报经市人民政府审定采用挂牌方式出让的;
  
  (二)大型综合商场用地、四星级以上酒店用地、度假及高级娱乐设施用地;
  
  (三)市政府储备的土地,在满足城市功能布局要求所需配套基础、公共建筑设施用地之外应依法有偿供应的;
  
  (四)经市人民政府认定的可实行挂牌出让的其他用地。
  
  第四条 挂牌人应当至少在挂牌起始之日前30日发布挂牌公告。凡挂牌公开交易的地块均需在市地产交易市场公示,地块面积5000平方米(7.5亩)以上的,还需在当地新闻媒介上公告。
  
  第五条 挂牌公告必须包括下列内容:
  
  (一)出让人名称和地址;
  
  (二)拟出让地块的位置、现状、面积、使用年期、用途、规划设计要求等;
  
  (三)竞买人的资格要求及申请取得竞买资格的办法;
  
  (四)索取挂牌交易地块有关文件的时间、地点及方式;
  
  (五)挂牌时间、地点和竞价方式等;
  
  (六)确定受让人的标准和方法;
  
  (七)履约保证金;
  
  (八)其他需要公告的事项。
  
  第六条 挂牌出让一般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在挂牌公告规定的挂牌起始日,挂牌人在市地产交易市场挂牌公告,公布挂牌的内容;
  
  (二)竞买人按规定将履约保证金汇入挂牌人指定的账户后,向挂牌人提交竞买报价单、有效的营业执照,法人代表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保证金付款回执等凭证材料申请竞买;
  
  (三)挂牌人受理竞买人申请后,应确定并告知竞买人的申请号,在竞买人提交的竞买报价单上加盖专用章,在市地产交易市场的挂牌交易竞价公示栏内公布竞买人的竞买号、出价及出单时间等内容。
  
  竞买人向挂牌人的受理窗口提交竞买报价单并经挂牌人盖章后,即视为承诺,不得以任何形式撤回竞买报价单。
  
  竞买人在挂牌交易申请时限内,可以多次填写竞买报价单加价竞买,但其加价的最低幅度,必须等于或高于具体挂牌交易地块的加价幅度的规定。竞买人每次填写竞买报价单的价格不得低于挂牌交易公示栏内公布的报价和挂牌人已受理的竞买报价单上载明的报价。
  
  (四)挂牌人及时公布当前报价和竞买人,更新显示挂牌价格;
  
  (五)在挂牌公告规定的挂牌截止时间,挂牌人按本法第八条的办法确定买受人,当场宣布交易结果。
  
  (六)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与受让人签署《挂牌公开交易成交确认书》;
  
  (七)签署《挂牌公开交易成交确认书》后三个工作日内,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与受让人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受让人按规定期限付清地价款后,到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登记,到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办理土地登记,领取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
  
  第七条 挂牌时间至少为10个工作日,在挂牌期间可根据竞买人竞价情况调整增价幅度。
  
  第八条 挂牌人按以下办法确定受让人:
  
  公开挂牌交易时限届满之日,挂牌人结合竞买人登记表、竞买报价单,按下列规定确定受让人:
  
  (一)在挂牌期限内只有一个竞买人报价,且报价高于挂牌交易底价并符合其他条件的,则确定成交;
  
  (二)在挂牌期限内有两个以上竞买人报价的,允许多次竞价,土地使用权由价高者获得,报价相同的,由先提交报价单者获得;
  
  (三)在规定的挂牌期限内没有竞买人或所有竞买人的报价均低于挂牌交易底价,则取消该地块挂牌交易,或调整最低交易价,按本办法重新挂牌交易。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