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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字号】 沪国税进[2002]19号
【颁布时间】 2002-05-27
【实施时间】 2002-01-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7077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4页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进一步推进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管理办法若干问题的通知

[接上页]

  征税机关在正式申报审核中发现企业有错误的,对有关记录进行调整处理。在接受企业正式申报后一个月内,将调整后的申报表、软盘和配套单证一并移送退税分局办理正式申报审批。
  
  2、退税分局接受经征税机关初审的企业正式申报资料后,应进行单证对审复核并与有关海关等外部电子信息进行交叉稽核。在复核中发现有错误的,应对有关申报记录进行调整处理。
  
  退税机关应对征税机关初审后的正式申报数据,进行征税机关审核确认数据与退税机关反馈数据的校验。对征税机关修改退税机关反馈数据的情况,应打印出疑点表,由审核员进行审核确定。
  
  在接受经征税机关初审的企业资料一个月内,退税机关应将处理结果与调整后的软盘反馈给征税机关。征税机关接受退税分局处理结果的反馈软盘后,应将该反馈数据记录下来。同时,征税机关应及时将反馈软盘退还企业。
  
  退税分局按规定计算出免抵税与退税后,按照退税计划指标安排。办理免抵调库与退税,将审核结果和《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审批通知单》(附表12)交有关征税分局,同时汇总报市局进出口税管理处。
  
  (四)年度清算的管理。
  
  1、征税机关按规定审核企业申报的退税凭证,发现企业有错误的,对有关记录进行调整处理,并将调整后的申报表、软盘和配套单证一并移送退税分局办理年度清算申报审批。
  
  2、退税分局接受征税机关初审的清算申报,进行单证对审复核并与有关海关等外部电子信息进行交叉稽核。在复核中发现有错误的,应对有关申报软盘进行调整处理。
  
  退税分局对企业超过年度清算备案截止日而仍未补齐退税单证的外销收入,转作内销收入处理。
  
  退税分局将审定结果和《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审批通知单》(附表12)交征税机关。征税机关按照退税机关的清算结果,对企业已办理的免抵、征税情况进行确认或调整。
  
  退税分局将清算结果汇总上报市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处。
  
  (五)进料加工进口料件的管理。
  
  征、退税机关应按规定核对企业申报的《进料加工贸易申请表》(附表14),以及有关的海关进口报关单、海关进料加工登记手册和银行保证金台确定当期以及列期单证核销联系单等,确保进口料件组成计税价格的正确。
  
  四、其他事项。
  
  本通知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为做好企业出口免抵退税申报工作,保证数据的完整、准确,本通知下发后,企业应将2002年7月1日以后的出口销售收入,按本通知规定的程序与时限进行申报,税务机关认真进行审核;对2002年1月至6月底实现的出口销售收入,有关企业应于2002年7月31日前向主管征税机关办理补申报,并报送电子数据,征税机关于8月底前按照本通知管理要求完成补申报审核、汇总与反馈工作。
  
  附:
  
  表1:《生产企业出口货物预免预抵申报汇总表
  
  表2:《生产企业出口货物预免预抵申报明细表
  
  表3:《生产企业进料加工登记申报表
  
  表4:《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进口料件申报明细表
  
  表5:《生产企业进料加工海关登记手册核销申请表
  
  表6:《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正式申报汇总表
  
  表7:《生产企业出口货物本期单证齐全明细表
  
  表8:《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单证不齐未到期明细表
  
  表9:《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单证不齐已逾期明细表
  
  表10:《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清算申报汇总表
  
  表11:《生产企业出口货物清算备案明细表
  
  表12:《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审批通知单
  
  表13:《生产企业出口货物预免预抵统计月报表
  
  表14:《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贸易申请表
  
  表15:《进料加工贸易申请表清单
  
  (编者注:附表1-15略)
  
  
二00二年五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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