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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
【发文字号】 桂价格字[2002]260号
【颁布时间】 2002-06-03
【实施时间】 2002-06-03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7079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趸售电价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

广西电力有限公司,各地、市、县物价局、电力公司:

  
  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我区电价调整和电价改革有关问题的批复》(桂政函[2000]150号)和自治区物价局《关于规范电价管理的通知》(桂价格字[2002]215号)的规定,为进一步理顺电力经营企业之间的关系,规范趸售电价管理,经研究,现将几个具体问题通知如下:
  
  一、核定趸售电价的原则。
  
  1、自治区主电网向县及县以下电网经营企业趸售电量,各类别用电的趸售电价水平,按国家计委计价格[2000]861号、自治区人民政府桂政函[2000]150号和自治区物价局桂价格字[2000]280号、443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2、趸售电价实行一年一定,本年度的趸售电价原则上依据县及县以下电网经营企业上年度的实际售电结构进行核定;个别地方当年售电结构变动确实较大的,在核定趸售电价水平时可作适当调整。
  
  3、用电类别的划分,以国家和自治区的规定为准。国家和自治区在电价政策中明确了给予销售电价优惠的用电量,在核定趸售电价时相应给予考虑;各地越权出台的电价优惠规定,由各地自行消化,在核定趸售电价时不予考虑。
  
  4、各地综合趸售电价水平的核定,购、售电双方协商一致的,由自治区主电网经营企业(现即广西电力有限公司,下同)依程序行文下达,报自治区物价局备案;购、售电双方协商不一致或问题比较突出的,由自治区物价局协调后行文下达,购、售电双方共同遵照执行。
  
  二、核定趸售电价的程序。
  
  核定各地的趸售电价水平,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1、每年2月15日前,各地方电网经营企业将上年度的实际售电量、售电结构及趸售电价水平安排建议,报广西电力有限公司有关直属供电局。
  
  2、直属供电局接到各地电网经营企业的报告后,要会同地、市价格主管部门组成审核组,及时派员调查核实上报售电结构等材料的真实性。本县(市)价格主管部门参与调查核实。
  
  3、在调查核实的基础上,由直属供电局出具审核后的售电结构及趸售电价水平安排意见文本。该文本应送被审核电网经营企业负责人签署同意与否的明确意见及加盖公章。如果购售电双方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直属供电局出具的审核结论文本中则需将双方分歧及各自理由表述清楚。
  
  4、各直属供电局要在3月底前将对各地的审核结论文本,以及被审核电网经营企业负责人签署的意见和申报的原始资料一同报广西电力有限公司。
  
  5、广西电力有限公司将审查意见及上述材料送自治区物价局审核,自治区物价局重点审核购售电双方在购电方的售电结构上是否存在分歧。若无分歧,则由广西电力有限公司行文下达,报自治区物价局备案;若有分歧,则由自治区物价局会同广西电力有限公司派员调查核实后,由自治区物价局行文下达综合趸售电价水平。
  
  6、各地、市价格主管部门对调查核实中发现的突出问题及购售电双方的重大分歧,要及时报告自治区物价局。
  
  三、县及县以下电网经营企业在中报上年度的实际售电量及售电结构时,不得弄虚作假。造假情节严重的,将在核定综合趸售电价时给予相应的惩罚。
  
  四、当年趸售电价未核定下达前,各地趸售电价暂按上年趸售电价水平进行结算;当年趸售电价水平下达后,对下达前月份已交电费实行多退少补。
  
  五、百色、贺州地网对各县(市)的趸售电价,参照本通知的有关规定委托地区价格主管部门核定,报自治区物价局备案。
  
  六、各地接本通知后,若对现行趸售电价水平有异议,可按上述规定及程序提出申请,待调查核实后重新下达趸售电价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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