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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字号】 浙政办发[2002]32号
【颁布时间】 2002-05-27
【实施时间】 2002-05-27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7080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经贸委、省科技厅关于加快实施中药现代化工程意见的通知

[接上页]

  (三)中药科研现代化。进一步推进产学研结合,促进中药研究与开发机构的整合,优化技术资源的配置,提升中药研究与开发水平。要在我省主要地道药材的规范化种植技术、有效成分提取分离和质量控制技术、活性成分筛选技术、制剂新技术、饮片炮制新工艺、工业新技术等面取得重大进展。开发一批中医急诊用药、慢性疾病用药的中成药新品种和保健功能食品,重点开发适应于治疗心脑血管、肿瘤、病毒性免疫性疾病、精神疾病、老年性疾病等中成药品,并实施传统名优中药的二次开发。
  
  四、实施中药现代化工程的主要措施
  
  (一)有关地方政府要把中药现代化工程作为一项重要内容纳入当地经济发展规划。特别是浙中、浙西南主要药材产区,要根据本地区位、资源优势,因地制宜,明确重点,制订本地区中药材种植现代化的中长期发展规划。其他有条件的地区,也应研究采取措施,进一步加快当地中药产业和医药企业的发展。
  
  (二)加强中药现代化的科技研究开发工作。各地、各有关部门要从本地、本部门的实际出发,制定有效的政策措施,引导并扶持企业加大对科技研究开发的投入。以我省中药科研单位和高等学校为依托,以中药企业为主体,并吸引国内外有规模、有实力的科研机构和企业,建设一批现代中药研究开发中心和重点实验室,为传统中药企业的改造和提升,提供强有力的技术支撑。要加强对中药关键技术的攻关研究,创新一批现代中药新制剂。要充分保护中医药人员的合法权益,鼓励中医药人员与中药生产企业合作,积极开展以科研成果及确有疗效的单方、验方等为基础的中药新品种的开发。
  
  (三)大力扶植中药材现代化种植基地。积极引导企业、药农运用科学技术建设中药材种植基地,对列入浙江省绿色无公害中药材现代化种植基地的,可优先享受中药现代化工程的各项政策。避免并制止低水平的重复建设。由省经贸委会同省科技厅、省农业厅等有关部门,负责制定我省中药材现代化种植基地管理办法,并认真组织实施。
  
  (四)大力扶植中药饮片加工业。要深化中药饮片企业改革,促使一些饮片加工企业从为其所隶属的医药公司加工服务的体制中分离出来,实行规模化经营。鼓励和支持中成药生产企业、商业企业跨地区收购、兼并饮片加工企业,并实施饮片生产线现代化改造。
  
  (五)鼓励中药企业扩大产品出口及到境外投资。坚持实施中药走向国际的战略,鼓励中药材、中药饮片、中药提取物、中药保健品、中成药出口,特别是中成药以治疗药物身份进入欧美市场。同时,鼓励有条件的中药生产企业到境外建立中药贸易、生产企业。
  
  (六)加大对中药现代化工程的扶持。优先将列入中药现代化工程的各类项目列入省有关部门的科研攻关计划项目、技术创新计划项目和技术改造计划项目。“十五”期间,省财政每年安排一定数量的中药现代化工程贴息和补助资金,专项用于中药材生产、工业化改造、中药科研项目和中药出口等中药现代化工程的扶持。
  
  (七)要充分发挥学会、协会等中介服务组织的作用,积极开展以科技咨询、新药转让、信息提供、人才培训、对外交流等为主要内容的服务,为中药材种植基地和中药企业创造良好的发展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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