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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和管理矿藏资源,对可以由本州开发的矿藏资源,划定范围和地段,有计划地合理开采。” 十七、第二十七条调整为第二十八条,增加一款作第二款即:“自治州人民政府制定优惠政策,引导、鼓励外来资金投入和经济、技术合作。” 十八、第二十八条调整为第二十九条修改为:“自治州的自治机关积极发展交通、水利、能源、通信、城建等基础设施建设”。 十九、增加一条为第三十条即:“自治州的自治机关合理利用资源发展传统手工业和其它工业,加速工业化进程。” 二十、第三十条调整为第三十二条,修改为“自治州的自治机关依照国家规定,开展对外经济贸易活动;充分利用国家的优惠政策,积极发展对外贸易事业,鼓励发展自治州优势产品出口。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保障少数民族特需商品的生产和供应工作。” 二十一、第三个一条调整为第三十三条,修改为“自治州的自治机关充分利用生态、人文等旅游资源,积极发展旅游业。对自治州境内的旅游资源实行依法保护、依法开发、自主管理。” 二十二、第三十二条调整为第三十四条,修改为:“自治州的自治机关积极发展民族教育,重视发展学前教育,巩固提高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大力发展普通高中和职业技术教育,加速发展高等教育。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为盲、聋、哑人和弱智的残疾儿童、少年举办特殊教育学校(班)。” 二十三、第三十三条调整为第三十五条,修改为:“自治州的自治机关对居住分散的乡村采取多种形式办学,对特别贫困的少数民族地区,设立以助学金和寄宿制为主的公办民族小学和民族中学。改善中小学教育设施和环境,当地财政困难的,报请上级财政给予补助。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对开办少数民族学生为主的学校,汉语教学有困难的地方可以同时采用本民族语言进行教学,并积极推广全国通用的普通话和规范汉字。” 二十四、第三十四条调整为第三十六条,修改为:“设立在自治州内的高等院校和中等专业学校,对特别贫困的地区实行定向、定额招生的办法,对本州少数民族考生适当放宽录取标准和条件。” 二十五、第三十七条调整为第三十九条,修改为:“自治州的自治机关积极发展科学事业,普及科学技术知识,开拓技术市场;以高等学校、科研机构为依托,建立高新技术推广中心,加强科学技术研究和推广运用。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对科学研究和科学技术推广运用取得显著成效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对有特殊贡献和创造发明的给予重奖。” 二十六、第四十二条调整为第四十四条,分为两款,修改为:“自治州的自治机关实行计划生育和优生优育,提高各民族人口素质。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根据国家法律和政策,结合本州实际制定实行计划生育的办法。” 二十七、第四十七条调整为第四十九条,修改为:“自治州的自治机关依照全国统一的财政体制,自主地安排使用属于本州的财政收入。 自治州财政依照国家规范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享受国家和湖南省一般性财政转移支付、专项财政转移支付和民族优惠政策财政转移支付以及国家和湖南省确定的其他方式的照顾,同时享受省对自治州共享收入全部返还的照顾。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根据国家法律政策,结合自治州的实际作出财政预安排。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在执行预算过程中,自行安排使用收入的超收和支出的结余资金。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的财政预算支出,,按照国家规定,设机动资金,预备费在预算中所占比例高于一般地区。” 二十八、增加一条作第五十条:“自治州的自治机关对本州的各项开支标准、定员、定额,根据国家规定的原则,结合实际情况,制定补充规定和具体办法,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二十九、第四十八条调整为第五十一条,修改为:“自治州的自治机关依照国家财政体制的规定,对县、市实行转移支付制度。” 三十、删除原第四十九条。 三十一、增加一条为第五十四条:“自治州自治机关根据自治州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设立地方商业银行和城乡信用合作组织。 自治州自治机关要综合运用货币市场和资本市场,加大金融对自治州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和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企业的扶持力度。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根据国家的规定,鼓励外资金融机构在自治州内设立分支机构。” 三十二、第五十二条调整为第五十五条,修改为:“自治州的自治机关保障州内各民族都享有平等权利。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团结本州各民族人民共同建设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加强民族法律法规和民族政策教育,经常检查民族法律法规和民族政策的遵守和执行,教育各民族干部和群众,互相信任、互相学习、互相帮助。相互尊重语言文字、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共同维护国家的统一和各民族的团结。” 三十三、删除原第五十三条。 《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自治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改并对条款顺序作相应调整,经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重新公布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