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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深国税发[2002]171号
【颁布时间】 2002-06-03
【实施时间】 2002-06-03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7080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市国家税务局、市信息办公室转发信息产业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及产品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深圳市地方税务局、深圳市信息化办公室各下属单位:

  
  现将信息产业部、国家税务总局《关天印发<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及产品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信部联产[2002]86号)转发给你们,现结合我市实际,就具体实施中的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及产品认定的申请受理,由企业向其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提出申请。
  
  二、企业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产品认定时,必须按照信息产业部、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及产品认定管理办法》的规定提供完整、真实的有关资料,具体要求是:
  
  (一)申请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认定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认定申请表(一式四份,见附件二);
  
  2、集成电路设计企业(产品)认定初审表(一式三份,见附件四);
  
  3、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国、地税)副本复印件;
  
  4、其他需要出具的有关资料。
  
  (二)申请集成电路产品认定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集成电路产品认定申请表(一式四份,见附件三);
  
  2、集成电路设计企业(产品)认定初审表(一式三份,见附件四);
  
  3、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国、地税)副本复印件;
  
  4、其他需要出具的有关资料。
  
  (三)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产品认定申请表及集成电路设计企业(产品)认定初审表,请到“深圳政府在线”(WWW.SZ.GOV.CN)的“分类信息”栏目下载。
  
  三、市国税局各区、分局对企业申报的资料要认真进行审核。在七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并及时上报市局流转处;市国税局收到区、分局上报的初审资料后,将定期(一般两个月一次,特殊情况另定)会同市地税局、市信息办一道进行会审,会审会格的,汇总上报国家税务总局审批。
  
  四、上述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产品,经国家税务总局和信息产业部共同委托的认定机构认定通过后,市局将及时将认定结果转知有关国、地税税务机关,作为今后办理税收优惠手续的依据。有关集成电路设计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工作仍然按照市国税局深国税发[2000]577号文件规定办理。
  
  五、各级国税、地税机关、信息办要加强对《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及产品认定管理办法》的宣传工作,利用各种有效形式向有关企业宣讲办法规定和具体申报要求,并认真做好申报的辅导工作,及时收集执行过程中的情况和问题,不断改进工作方法,更好地为集成电路设计企业服务,使国家对集成电路和产品的各项政策优惠措施真正落到实处。
  
  附件:1、信息产业部、国家税务总局信部联产[2002]86号文件(略)
  
  2、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认定申请表(略)
  
  3、集成电路设计产品登记申请表(略)
  
  4、集成电路设计企业(产品)认定初审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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