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黑财综[2002]50号
【颁布时间】 2002-06-03
【实施时间】 2002-06-03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7081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黑龙江省财政厅、物价局、教育厅关于教师资格认定教育心理学培训收费的通知

各行署、市、县财政局、物价局、教育局:

  
  根据《教师资格条例》及其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的实际情况,经研究,决定对参加教师资格认定教育学、心理学培训的人员收取适当的培训费,用于组织培训的场租费、教材费、授课教师讲课费。教学检查评估及其他组织管理等费用支出,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按照每科不得少于90学时,每学时最高不超过1.5元的标准,参加培训的人员每人每科收取培训费135元。培训费由受理培训报名的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收取,并在收费处张榜公布。收取的培训费按照每人每科60元上缴省教育厅,用于培训教材、培训工作教学检查评估及组织管理等项支出;其余部分根据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及培训机构的工作职责,分别用于相关费用的支出。
  
  二、教育学、心理学培训必须坚持自愿参加的原则,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培训机构不得强制要求有关人员进行培训。
  
  三、收取的培训费属预算外资金,实行“农支两条线”管理,纳入财政专户,并确保专款专用。
  
  四、此项收费试行至2003年底,届时自行废止。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