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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湖南省物价局
【发文字号】 湘价服[2002]108号
【颁布时间】 2002-05-27
【实施时间】 2002-06-01
【效力属性】 失效
【法规编号】 37082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湖南省物价局关于核定长沙仲裁委员会仲裁服务费试行标准的批复[失效]

长沙仲裁委员会:
  
  
你委《关于请求批准长沙仲裁委员会仲裁收费办法的请示》收悉。为规范仲裁服务收费行为,促进仲裁服务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的《仲裁委员会仲裁收费办法》(国办发[95]44号)和《湖南省服务价格管理条例》的规定,经研究,现就核定你委收取仲裁服务费标准及有关事项批复如下:
  
  一、你会向申请仲裁的当事人收取仲裁服务费包括案件受理费和案件处理费。案件受理费用于给付仲裁员报酬和维持仲裁委员会正常运转的必要开支,其收费标准见附表。
  
  案件处理费是案件处理过程中的文件费、评估费、差旅费等,具体收费标准如下:
  
  1、复制、送达案件材料、文书的费用为:每个案件200元(包括邮寄费);
  
  2、案件处理过程中发生的评估、鉴定、咨询、勘验等费用按我局有关文件规定收取;
  
  3、案件处理过程中仲裁员、证人、鉴定人等因办案需要所支出的食宿、交通等费用,以及其它应由当事人承担的合理费用,按实际合理的支出凭据收取。
  
  二、你会收取仲裁服务费后,应提供以下服务,并不得再收取任何费用。一是对当事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确定受理后,向当事人送达相关文书;二是庭审组织、开庭记录、档案受理及开庭时庭审工作中的各项服务;三是协助当事人进行财产、证据保全或强制执行。
  
  三、仲裁服务收费属重要中介服务价格,由省统一管理。你会应严格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1995]44号文件印发的《仲裁委员会仲裁收费办法》的各项规定,加强内部收费管理,并在醒目位置公布收费项目和标准。
  
  四、你会接此批复后应到我局办理服务价格登记证,凭证到税务部门领购统一的票据,亮证收费,自觉接受物价部门的监督检查。
  
  五、本通知核定的标准从2002年6月1日起试行,试行期为一年。试行期满,本批复停止执行。
  
  附表:
  
  长沙仲裁委员会仲裁案件受理费标准
  
  注:以下标准按累加计算。如一宗争议为150万元的仲裁案,其仲裁案件受理费计算如下:
  
  1、1000元部分,收费100元;
  
  2、1000元以上至5万元部分,4.9万元×4.5%=2205元;
  
  3、5万元以上至10万元部分,5万元×3.5%=1750元;
  
  4、10万元以上至20万元部分,10万元×2.5%=2500元;
  
  5、20万元以上至50万元部分,30万元×1.5%=4500元;
  
  6、50万元以上至100万元部分,50万元×0.5%=2500元;
  
  7、100万元以上部分,50万元×0.3%=1500元。
  
  合计1505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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