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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字号】 鲁政办发[2002]3l号
【颁布时间】 2002-05-26
【实施时间】 2002-05-26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7082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

[接上页]

  (一)各级政府要逐步增加对大气污染防治方面的投入,争取更多的国债资金用于大气污染治理,带动企业及民间投资者对重点大气治理项目的投资。应将大气污染防治重点项目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建立长期固定的投资渠道。
  
  (二)要积极争取国家提高我省“两控区”二氧化硫排污收费标准,逐步使排污收费标准高于治理成本,促使企业主动治污。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大二氧化硫排污费征收力度,确保全面、足额征收。
  
  (三)省经贸、计划、财政、物价、税务、环保等部门要研究制定有关经济政策,对建设脱硫设施的电厂和资源综合利用电厂―,要认真落实好国家已出台的各项鼓励政策,按国家规定的发电排放折价标准实行优惠,提高其上网额度,在竞价上网中优先上网;对建设烟气脱硫设施和在线监测装置并稳定达标的企业,经审查批准允许其适当燃用高硫煤。
  
  七、加强对大气环境的监督管理
  
  (一)各级政府要认真履行对辖区环境质量负责的法定职责,全面落实环境目标责任制,积极协调有关部门在环境保护及大气污染防治工作中发挥职能作用。对违反大气污染防治法律法规的单位和个人要依照《山东省环境污染行政责任追究办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二)各级政府要制定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对排放源提出总量控制指标,实施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确定重点治理项目,制定限期治理计划,并采取有效措施组织实施,确保总量控制计划完成。对不能按期完成治理任务的排污单位要依法实行关闭、停产。
  
  (三)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要依法加强对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加大现场监督力度,对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单位和个人依法惩处。
  
  各地要加强城市环境空气污染监测,不断改善环境监测条件,提高监测能力。设区的城市要在2003年底前全部建设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系统,建立城市空气质量日报制度,并逐步实行环境空气质量预报。
  
  (四)各新闻媒体要采取多种形式,广泛深入开展环境保护宣传教育,普及环境科学知识和法律知识,切实增强全民的环境意识和法制观念。要充分发挥群众和舆论的监督作用,调动全社会的力量,促进全省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改善全省环境空气质量。
  
  
二00二年五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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