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贵州省科学技术普及条例》已于2002年5月26日经贵州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现予以公布,自2002年10月1日起施行。 2002年5月26日 贵州省科学技术普及条例 (2002年5月26日贵州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28次会议通过自2002年10月1日起旅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实施科教兴黔战略,加强科学技术普及工作,提高公民的科学文化素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科学技术普及(以下简称科普)是指以公众易于理解、接受和参与的方式,普及科学技术知识、倡导科学方法、传播科学思想、弘扬科学精神。 第三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和公民。 第四条 科普工作应当坚持科学态度,不得将尚无科学定论、有违科学原则和科学精神的主张或者意见作为科学知识传播和推广。 禁止以科普为名传播不健康、不文明的生活方式和有损社会公共利益的内容。 第五条 科普工作的对象是全体公民,重点是青少年、农村干部群众。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科普作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加强科普场所、设施的建设和干部队伍的培养,为科普工作创造良好的环境和条件。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少数民族地区、边远地区和贫困地区科普工作的扶持。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科普工作的宏观管理、统筹协调和督促检查,制定科普工作规划,推动科普工作的发展。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其它工作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负责与其职能相关的科普工作。 第八条 县级以上科学技术协会是科普工作的主要社会力量。 科学技术协会组织、指导开展群众性、社会性、经常性的科普活动,承担政府委托的科普工作,协助政府制定科普工作规划,为政府科普工作决策提供建议。 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在科普工作中作出贡献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科技、教育等有关部门对在青少年科技竞赛活动中取得优异成绩的学生和指导老师,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科普的内容与形式 第十条 科普的主要内容: (一)宣传科学思想,普及科学知识,倡导科学方法,提倡科学决策; (二)介绍当代科学技术发展的新思想、新理论、新方法和新成果; (三)推广先进适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能源、新产品; (四)普及信息技术知识; (五)推广农业适用技术知识; (六)普及生态建设与环境保护、资源合理开发与综合利用和抵御自然灾害等方面的科技知识; (七)普及有关医药卫生保健、优生优育、婚姻、殡葬、商品使用等日常生活中的科技知识; (八)其它科普知识。 第十一条 科普的主要形式: (一)举办科学技术活动周、科普讲座、专题报告和科普展览; (二)创作、编写、出版科普作品或者读物; (三)组织经常性的文化、科技、卫生等面向基层的科普活动以及新技术推广和技术竞赛等活动; (四)开展各种科技咨询、服务、培训和试验示范等活动; (五)创建各种类型的科普基地; (六)开展科技发明、科技制作,组织科学考察和科普夏令营等活动; (七)其它形式的科普活动。 第三章 科普组织与科普工作者 第十二条 科普组织是指以科普工作为主要职责的各级科学技术社会团体、各类群众性组织和有关单位。 科普工作者是指从事科普工作的专职和非专职人员。 第十三条 科普组织与科普工作者享有以下权利: (一)依法创办或者参加科普组织,自主开展各种形式的科普活动; (二)组织或者参与科普理论研究; (三)科普作品的创作、编辑和出版; (四)申请科普项目及经费,获得科普创作资金和出版资金的资助; (五)利用科普资源兴办经济实体,依法取得报酬; (六)接受专业技术培训;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四条 科普组织与科普工作者应当承担以下义务: (一)坚持科学态度,依法开展科普活动; (二)传播科学思想、科学方法和科技知识,开展各种形式的科普活动; (三)反映科普工作者的意见和要求,维护科普工作者的合法权益;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