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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以上各项标准自2002年7月至2003年6月执行。 五、其他 1、2002年度申报时间:2002年5月10日至6月7日。 各单位须携带经职工个人签名的《2002年度厦门市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工资申报表》、本单位上年度统计年报《劳动情况》[I-39](私营企业报送《企业所得税申报表》),并附送加盖单位公章的2001年度年终财务报表《基本情况表》复印件(工业企业:会工附02-(2)表、商业企业:会年企附03续表、其他类型企业应提供体现本单位全年职工数与工资总额的财务统计年报),报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准。对于逾期未申报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将按上年度该单位职工缴费工资的110%为基数征收社会保险费,本缴费年度不予更改变动。 若同一缴费年度内职工没有增减变化的,每月可不重复申报缴费工资基数(但2002年6月所有单位都必须报送7月份的《厦门市职工缴社会保险费月申报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仍按原数额收缴。 2、社会保险费“月申报”:单位发生人员增减变化的,须提前一个月的10-30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报送下月的《厦门市职工缴社会保险费月申报表》,即报下月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金额。 3、为建立统一的市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原纳入市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公司统筹范围的参保单位和原在人才交流中心办理职工缴费的参保单位,从2002年6月10日起,统一到市社会劳动保险公司进行归口办理相关社会保险业务。市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公司和市人才交流中心同时不再办理社会保险相关业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