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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内蒙古自治区实施
【发文字号】 内蒙古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公告第75号
【颁布时间】 2002-05-25
【实施时间】 2002-10-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7084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办法

[接上页]

  (二)不按规定配备体育教师的;
  
  (三)出具虚假体育成绩证明的。
  
  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和其他有关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在竞技体育中弄虚作假、营私舞弊、行贿受贿,违反比赛纪律和竞赛规则的;
  
  (二)在体育运动中使用禁用的药物和方法的;
  
  (三)违反运动员注册管理和运动员交流规定的;
  
  (四)挪用、克扣体育资金的。
  
  第四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级人民政府或者体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一)城镇公共体育设施建设用地达不到国家规定标准的;
  
  (二)改变公共体育设施用途或者拆除,而未按“拆一补一”原则新建或者补偿的。
  
  第四十四条 体育行政部门或者授权管理体育工作机构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2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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