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沈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颁布时间】 2002-05-25
【实施时间】 2002-05-25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7084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沈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农资商品广告管理的通告

目前正值农村春播时节,也是种子、化肥等农业生产资料的销售旺季。近日发现一些农资单位和非法经营者为谋取非法利益,不择手段实施坑农害农违法行为。有的利用新闻媒体刊播虚假不实的农资广告,销售假冒伪劣商品;有的在农资销售点发放广告宣传单,欺骗并误导农村消费者;还有的走村串户对农资产品进行虚假宣传。这些不法行为不仅严重坑害了广大农民的切身利益,同时也扰乱农资市场,阻碍了农村春耕的顺利进行。因此,为保护农民的合法利益,保证我市农村春耕不误时,维护良好的农资市场经营秩序,决定自2002年5月25日起,对我市农资商品广告进行整顿。现通告如下:
  
  一、凡发布农资广告的农资经营者必须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的《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查证明。
  
  二、凡已发布农资广告的农资经营者,要将已发布过的广告内容及相关证件送经营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备案。
  
  三、无合法经营资格的农资经营者不得发布农资广告。如发现即按违法经营和发布违法广告两项违法行为一并依法查处。
  
  四、各新闻媒体在发布农资广告前,要严格审查农资经营者资格、审查有关证明文件及广告内容,未经审查或审查不严出现违法违章问题,除依法追究农资经营者责任外,还将对有关新闻媒体广告部门实施处罚。
  
  五、现设立举报投诉电话,请广大市民及农村消费者发现违法农资广告后,立即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举报投诉。
  
  东陵区:24201490于洪区:25310588--413
  
  苏家屯区:89818664新城子区:89863356
  
  新民市:87854120辽中县:87862023
  
  法库县:87110604 康平县:87339451--8204,87339451--8205
  
  
  
  
2002年5月25日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