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汕头市人民政府
【颁布时间】 2002-06-03
【实施时间】 2002-06-03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7085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汕头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投资汕头市区基础设施和公用设施的通知

[接上页]

  (3)特许经营权补偿。经市主管部门审查并依法批准,给予投资者在其投资经营项目中一定期限的户外广告文化、娱乐等方面的特许经营权。
  
  投资者可选择以上一种补偿办法,也可选择几种补偿办法进行综合补偿。各种补偿的具体操作办法,在项目合同中明确。
  
  3、为投资者提供投融资的协调服务,对于投资规模大并在短期内难以回收资金的项目,政府可投入一定数量股本金,参与投资与经营。在国家政策允许的条件下,政府协助投资者申请国外政府及国际金融组织的贷款,并支持投资者资本证券化的运作。
  
  四、创新城市维护管理机制,盘活国有资产存量
  
  1、按照“投资与建设相结合,建设与管理相分离,政企公开”的改革思想,积极推行市政设施维护、园林绿化、环卫保洁的社会化、专业化管理。逐步引入市场竞争机制,从政府包揽转 向社会有偿服务,采用公开招标的办法,把市政、绿化、环卫设施建设和维护管理交给专业公司去运作;使之从政府的行政管理转 变为专业化经营,逐步提高政府对市政、公共服务的投资效率,节省财政补贴,实现非基本公共服务产业化。
  
  2、对现有的由政府投资或筹资建设的有收费机制、收益稳定的经营性基础设施项目,要认真研究论证。通过招标投标出让产权或转 让经营权等方式,尽可能推向市场,吸纳民间资金进入政府投资的项目,置换出国有资本投入新项目建设。
  
  3、全面清理已建成、在建的城市公用建设(包括标志性会所和各类“中心”),区分项目性质和功能,对具有商品性质的项目,分别采取产权拍卖、经营权招标出让等形式盘活资产存量,收回资金,滚动发展。
  
  
  
  五、健全基础设施和公用设施建设筹融资机制
  
  1、进一步健全基础设施和公用设施的财政性投资资金管理机制。在统一规范财政性资金管理的基础上,出让各种特许经营权和城市公共资源使用权获得的收入,全部上缴市财政管理,主要用于市政设施和公用设施建设。
  
  2、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积极探索组建集投资、建设、经营、还贷于一体的大型投资公司,以其为主体开拓经营,保持和增强基础设施建设部门的自我发展能力,推进基础设施建设的企业化和市场化。
  
  3、大力推进融资方式市场化、国际化。根据《境外进行项目融资管理暂行办法》,积极开展基础设施和公用设施项目直接向境内外融资进行建设。积极创造条件,采用BOT“建设——运营——移交”、TOT“转让——运营——移交”融资,拓展资 本市场融资,培育信贷资金随经济发展而增长的机制。
  
  本通知适用于汕头市区,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市直有关主管部门各压自职责和本通知的原则规定,对市区城市基础设施和公用设施的建设、经营项目及有关事项,进行全面清理,研究制订贯彻实施的具体方案,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各县(市)可参照执行。
  
  
汕头市人民政府
  
   二OO二年六月三日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