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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第三十七条 主任会议的职责: (一)决定常务委员会会议的会期,拟定会议议程草案; (二)向常务委员会提出议案; (三)对向常务委员会提出的议案,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四)对提出的质询案,决定交受质询机关答复; (五)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的地方性法规、决议、决定草案; (六)听取自治区人民政府及所属委、厅、局和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专题工作汇报; (七)听取议案和建议、批评、意见办理情况的汇报; (八)决定组织视察或者专门问题调查; (九)决定办公厅和委员会的重要事项; (十)处理常务委员会授权的事项和其他重要日常工作。 第三十八条 根据主任会议议题,常务委员会副秘书长、专门委员会主任委员或者副主任委员和办公厅、工作委员会主任或者副主任,列席会议。 第三十九条 常务委员会主任或者主任委托副主任可以召集主任办公会议,处理常务委员会日常工作。 第五章 常务委员会秘书长 第四十条 常务委员会秘书长负责处理常务委员会机关的日常工作。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工作。 第四十一条 秘书长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常务委员会会议、主任会议的会务的组织工作; (二)负责常务委员会会议、主任会议决定事项的督促、检查工作; (三)提出提请主任会议讨论事项的方案; (四)阅批重要文电,处理重要来信来访; (五)负责同有关方面的联系、协调工作; (六)负责专门委员会、办公厅、各工作委员会相互间的工作协调; (七)处理主任、主任会议交办的事项。 第四十二条 秘书长、副秘书长组成秘书长会议,研究处理常务委员会机关的日常工作。秘书长会议由秘书长主持。根据需要,办公厅、工作委员会主任或者副主任,可以参加会议。 第六章 常务委员会办公厅 第四十三条 办公厅设主任、副主任,由主任主持工作,副主任协助主任工作。 第四十四条 办公厅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常务委员会会议、主任会议和常务委员会召开的其他会议的服务工作; (二)负责常务委员会会议、主任会议、秘书长会议议定事项的督促检查,负责常务委员会机关日常工作的协调; (三)负责常务委员会机关公文处理、档案资料管理、办公自动化管理和保密工作; (四)负责人大工作理论研究,起草综合性文稿,调查研究和信息工作; (五)起草、组织起草和修改有关的地方性法规草案,负责常务委员会监督工作的综合协调; (六)负责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和人大工作的宣传; (七)负责常务委员会信访工作,承办人民群众对自治区人民政府、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及其国家工作人员控告、申诉的具体工作; (八)负责同设区的市、旗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盟工作委员会的联系; (九)负责常务委员会蒙古语言文字的翻译工作; (十)负责常务委员会机关人事、干部培训和机关外事工作; (十一)负责常务委员会机关事务管理、接待和安全保卫工作; (十二)负责常务委员会机关离退休人员的管理和服务工作; (十三)承办常务委员会会议、主任会议和秘书长会议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五条 办公厅厅务会议由办公厅主任主持,研究处理办公厅的日常工作。 第七章 常务委员会各工作委员会 第四十六条 各工作委员会由主任和副主任、委员若干人组成。委员会由主任主持工作,副主任协助主任工作。 第四十七条 各工作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办理常务委员会交付的议案,并提出报告; (二)编制常务委员会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草案; (三)起草、组织起草和修改地方性法规草案,审查报请常务委员会批准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四)负责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对地方性法规草案统一审议的具体工作; (五)负责常务委员会审查自治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自治区财政预算部分变更以及财政决算的具体工作; (六)对自治区人民政府、高级人民法院、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实施宪法、法律、法规的情况,执行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决定的情况进行调查了解,并提出报告; (七)负责承办常务委员会审议工作报告、执法检查、视察、评议等事项的具体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