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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上海市物价局、财政局
【发文字号】 沪价费[2002]037号、沪财预[2002]58号
【颁布时间】 2002-06-03
【实施时间】 2002-06-15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7085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上海市物价局、财政局关于上海市调整因公护照成本费标准的复函

上海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

  
  你办《关于调整因公护照成本费的请示》(沪府外办护[2002]162号)收悉。根据《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关于调整护照、认证和签证、认证代办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1999]466号)规定,经研究,函复如下:
  
  一、护照费
  
  因公护照费标准,由每本20元提高到每本50元。申请护照者要求加急办理的,在第一个工作日内或立等即取护照的,每本加收40元加急费。在第二个工作日内取护照的,每本加收25元加急费。此外,不得加收任何服务费、手续费。
  
  二、上述收费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收入纳入市级财政预算,支出由财政部门按批准的计划核发。
  
  三、收费时使用市财政局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收费票据由执收单位向市财政票据中心办理购印手续。
  
  四、接到本复函后,请你办即到市物价局、财政局分别办理《收费许可证》的变更及《票据购印证》的注册登记手续。
  
  五、调整后的收费标准自6月15日起执行。
  
  特此函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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