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成都市物价局
【发文字号】 成价工[2002]162号
【颁布时间】 2002-06-03
【实施时间】 2002-06-03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7086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成都市物价局关于电能表、互感器重置费和城区居民住宅内部受电装置故障维修费标准的批复

成都电业局:

  
  你局《关于请求核定电能表、互感器重置费收费标准的报告》(成电业营销[2001]58号)和《关于收取城区居民住宅内部受电装置故障维修费用的报告》(成电业营销[2002]14号)收悉。根据《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196号令)第八章第四十三条:因用户或者第三人的过错给供电企业或者其他用户造成损害的,该用户或者第三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供电营业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工业部第8号令)第四章第四十七条:供电设施的运行维护管理范围,按产权归属确定。公用低压线路供电的,以供电接户线用户端最后支持物为分界点,支持物属供电企业。现将因用户原因损坏产权属电力企业的电能表、互感器等电力装置重置和产权属用户的居民住宅内部受电装置故障维修收费事项通知如下:
  
  一、电能表、互感器等电力装置在国家规定使用年限内,因用户原因造成损坏的由用户承担赔偿责任。超过使用年限,电力企业应无偿更换。
  
  二、用户赔偿可采取实物赔偿和现金赔偿(收取重置费)两种方式:
  
  1、实物赔偿。用户自行购买符合电力部门安装质量要求的实物予以赔偿。
  
  2、收取重置费。电能表、失压断流计时器安装第一年,按重置时采购价收取;第二年至第五年按重置时采购价的70%收取;第六年以后按重置时采购价的30%收取。互感器安装第一年按重置时采购价收取;第二年至第十年按重置时采购价的70%收取;第十一年以后按重置时采购价的30%收取。
  
  三、产权属用户的受电装置故障维修项目共十一项(见附表)。每项检修费标准为10元。若一户有三项以内(含三项)维修项目的按一项收费,三项以上的按两项收费。
  
  四、法定节假日、双休日以及每天21:00点至次日6:00点另加收50%检修费。
  
  五、维修中需更换的材料应本着用户自愿的原则,如使用供电企业材料,其材料价格应以当年招标采购价为准,不得随意加价。2002年材料价格见附表。
  
  成都市城区居民住宅内部受电装置故障检查、维修费用表(略)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